项目
限值 / 检出限 / 定量限
单位
出处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字高
汽车和挂车(乘用车及总质量≤3500kg的封闭式货车除外)≥ 7.0 mm (汽车和挂车)mm4.1.3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深度
汽车和挂车(乘用车及总质量≤3500kg的封闭式货车除外)≥ 0.3 mm (汽车和挂车)mm4.1.3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字高
机动车= 10.0 mm (机动车)mm4.1.3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深度
机动车≥ 0.3 mm (机动车)mm4.1.3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总长度
机动车≤ 200 mm (机动车)mm4.1.3
货箱(常压罐体)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距前端面距离
总质量≥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 1000 mm (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mm4.1.8
外廓尺寸-长
两轮普通摩托车≤ 2.5 m (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
外廓尺寸-宽
两轮普通摩托车≤ 1.0 m (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
外廓尺寸-高
两轮普通摩托车≤ 1.4 m (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
外廓尺寸-长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2.8 m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脚注a
外廓尺寸-宽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1.3 m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脚注a
外廓尺寸-高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2.0 m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脚注a
外廓尺寸-长
标定功率>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2.0 m (标定功率>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m表2脚注b
外廓尺寸-高
标定功率>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3.5 m (标定功率>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m表2脚注b
边车车轮轮荷
边三轮摩托车< 35 % (空载及满载状态时,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4.3.3
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整备质量/总质量的比值
乘用车≥ 30 % (乘用车)%4.4.1.2
清障车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与总质量的比值
清障车≥ 15 % (清障车托牵状态)%4.4.1.3
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3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4.4.1.6
前排座位乘客舱内部宽度
乘用车、旅居车≥ 1200 mm (核定2人)
≥ 1650 mm (核定3人)mm4.4.2.1
前排乘员座垫宽和座垫深
乘用车、旅居车≥ 400 mm (每名前排乘员)mm4.4.2.1
其他排座位与前排座位间距
乘用车、旅居车≥ 600 mm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mm4.4.2.2
其他排座位座垫深度
乘用车、旅居车≥ 400 mm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mm4.4.2.2
第二排以后可折叠座椅座间距
乘用车、旅居车≥ 570 mm (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mm4.4.2.2
第二排以后可折叠座椅座垫深度
乘用车、旅居车≥ 350 mm (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mm4.4.2.2
单人座椅座垫宽
乘用车、旅居车≥ 400 mm (单人座椅核定1人)mm4.4.2.2
后向座椅与相向座椅座间距
旅居车、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 1150 mm (设置有后向座椅时)mm4.4.2.3
后向座椅座垫深度
旅居车、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 400 mm (设置有后向座椅时)mm4.4.2.3
旅居车核定乘员数
旅居车≤ 9 人 (车长≥6m)
≤ 6 人 (车长<6m)人4.4.2.5
旅居车厢贯通开口面积
车长<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 400000 mm² (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贯通开口)mm²4.4.2.5
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人数
GB/T12428 ·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0.125 m²/人 (每0.125m²核定站立乘客1人)m²/人4.4.3.2
幼儿校车核定乘员数
幼儿校车≤ 45 人 (幼儿校车)人4.4.3.5
其他校车核定乘员数
其他校车≤ 56 人 (其他校车)人4.4.3.5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核定乘员数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56 人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人4.4.3.5
二轴卧铺客车核定乘员数
二轴卧铺客车≤ 36 人 (二轴卧铺客车)人4.4.3.5
三轴卧铺客车核定乘员数
三轴卧铺客车≤ 40 人 (三轴卧铺客车)人4.4.3.5
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1200 mm (核定2人)
≥ 1650 mm (核定3人)mm4.4.4.1
驾驶室(区)前排乘员座垫宽和座垫深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400 mm (每名前排乘员)mm4.4.4.1
双排座位驾驶室后排座位与前排座位间距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650 mm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mm4.4.4.2
双排座位驾驶室后排座位座垫深度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400 mm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mm4.4.4.2
拖拉机运输机组/三轮汽车乘员座垫宽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 350 mm (除驾驶人外再核定一名乘员)mm4.4.4.4
拖拉机运输机组/三轮汽车乘员座椅深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 300 mm (除驾驶人外再核定一名乘员)mm4.4.4.4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
货车≤ 6 人 (货车)人4.4.4.5
专项作业车核定乘坐人数
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 9 人 (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人4.4.4.5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核定乘坐人数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3 人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人4.4.4.5
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固定座椅座垫深度
正三轮摩托车≥ 400 mm (车厢有纵向布置的固定座椅时)mm4.4.5.3
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固定座椅与驾驶人座椅间距
正三轮摩托车≥ 650 mm (车厢有纵向布置的固定座椅时)mm4.4.5.3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4.0 kW/t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kW/t4.5
侧倾稳定角
GB/T 14172 · 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 28 ° (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32 ° (专用校车,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35 °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1
侧倾稳定角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 23 °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满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2
侧倾稳定角
除消防车外的其他机动车≥ 25 °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28 °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32 °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35 °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3
侧倾稳定性
GB 7956.1 · 消防车检出要求 (消防车)4.6.4
驻车稳定角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 9 ° (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
≥ 5 ° (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右)
≥ 6 ° (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前)
≥ 8 ° (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4.6.5
图形和文字标志
GB 4094、GB/T 4094.2、GB 15365 ·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检出要求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4.7.1
操纵机构标志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检出要求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4.7.2
警告性文字
机动车检出要求 (机动车)4.7.3
安全使用规定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检出要求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4.7.4
安全标志
GB 10396 · 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出要求 (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4.7.5
喷涂总质量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检出要求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驾驶室(区)两侧)4.7.6
喷涂栏板高度
栏板货车和自卸车检出要求 (栏板货车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4.7.6
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检出要求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罐体两侧)4.7.6
喷涂或粘贴冷藏车字样和英文字母
冷藏车检出要求 (冷藏车,外部两侧易见部位)4.7.6
喷涂中文及阿拉伯数字高度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等≥ 80 mm (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mm4.7.6
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检出要求 (车厢后部)4.7.7
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检出要求 (车厢左右两侧)4.7.7
标明座位数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 100 mm (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座位数,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mm4.7.8
行李舱标识
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检出要求 (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4.7.8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GB 24315 · 专用校车检出要求 (专用校车)4.7.9
校车标牌
校车运送学生时检出要求 (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4.7.9
气体燃料类型标注
GB/T 17676 ·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检出要求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4.7.10
喷涂/粘贴最大设计车速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 200 mm (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车身后部)mm4.7.11
喷涂教练车字样
教练车≥ 100 mm (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mm4.7.12
标志图案和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检出要求 (不应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4.7.13
零部件完好性
机动车检出要求 (机动车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4.8.1
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
机动车≤ 40 mm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mm4.8.2
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10 mm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mm4.8.3
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
正三轮摩托车≤ 20 mm (正三轮摩托车)mm4.8.3
漏水检查
机动车检出要求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象)4.9
漏油检查
机动车检出要求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应有滴漏现象)4.10
车速表指示误差
机动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范围 (车速表指示车速v1与实际车速v2之间应符合关系式:0≤v1-v2≤(v2/10)+4)km/h4.11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110 mm (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
≤ 220 mm (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mm4.12
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
GB/T 18697 ·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 90 dB(A)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dB(A)4.13.1
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
机动车检出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4.14
乘用车车宽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 1650 mm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mm4.16.1
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 20 A (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A4.16.1
连接球头位置偏差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 10 mm (连接球头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0mm))mm4.16.1
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 2500 kg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kg4.16.2
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
乘用车列车≤ 1.5 (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
≤ 1.0 (对于前轮驱动的乘用车)4.16.3
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
乘用车列车≤ 0.6 (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4.16.3
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
乘用车列车≥ 25 kg (大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且大于或等于25kg)
≤ (小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或等于允许轴荷)kg4.16.3
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
乘用车列车≥ 20 kW/t (乘用车列车)kW/t4.16.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50 km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km4.17.6
发动机功率
发动机≥ 75 % (发动机功率应大于或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5.1
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
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 200 mm (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mm6.1
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机动车≤ 15 °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机动车)
≤ 35 ° (三轮汽车)
≤ 25 ° (其他机动车)°6.4
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
三轮汽车、摩托车≤ 45 ° (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48 °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6.6
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
机动车≤ 245 N (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25m的车辆通道圆行驶)N6.8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 5 m/km (用侧滑台检验时)m/km6.10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汽车≤ 0.8 s (两轴汽车)
≤ 1.2 s (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s7.1.6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
机动车≤ 500 N (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 3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踏板力)
≤ 2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手握力)
≤ 700 N (其他机动车)N7.2.9
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
GB12676 ·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 0.6 s (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s7.2.10
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间(B)
GB12676 · 具有牵引功能的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 0.4 s (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s7.2.10
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
GB12676 ·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 0.4 s (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s7.2.10
满载状态下牵引车(或挂车)制动力与列车制动力的比值
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除外)≥ 90 % (牵引车(或挂车)质量与汽车列车质量的比值的90%)%7.2.11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
机动车≤ 400 N (乘用车)
≤ 600 N (其他机动车)N7.4.3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脚操纵)
机动车≤ 500 N (乘用车)
≤ 700 N (其他机动车)N7.4.3
踏板行程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 120 mm (乘用车)
≤ 150 mm (其他机动车)mm7.6.2
气压降低值(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不使用制动)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 10 kPa (气压升至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kPa7.7.1
气压降低值(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 20 kPa (汽车)
≤ 30 kPa (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kPa7.7.1
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
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 850 kPa (采用气压制动时)
≥ 1000 kPa (装备有空气悬架或盘式制动器时)kPa7.8.1
制动距离(空载检验)
三轮汽车≤ 5.0 m (制动初速度20km/h)m表3
制动距离(满载检验)
乘用车≤ 20.0 m (制动初速度50km/h)m表3
试验通道宽度
三轮汽车≤ 2.5 m (制动稳定性要求)m表3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空载检验)
三轮汽车≥ 3.8 m/s² (空载检验)m/s²7.10.2.2 表4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满载检验)
乘用车≥ 5.9 m/s² (满载检验)m/s²7.10.2.2 表4
试验通道宽度
三轮汽车≤ 2.5 m (三轮汽车)m7.10.2.2 表4
制动协调时间(液压制动汽车)
汽车≤ 0.35 s (液压制动的汽车)s7.10.2.2
制动协调时间(气压制动的汽车)
汽车≤ 0.6 s (气压制动的汽车)s7.10.2.2
制动协调时间(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
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 0.8 s (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s7.10.2.2
制动踏板力(满载检验,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乘用车≤ 500 N (满载检验,液压制动系,乘用车)N7.10.2.3 a)
制动踏板力(满载检验,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 700 N (满载检验,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N7.10.2.3 a)
制动气压(满载检验,气压制动系)
气压制动系≤ (满载检验,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kPa7.10.2.3 a)
制动踏板力(空载检验,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乘用车≤ 400 N (空载检验,液压制动系,乘用车)N7.10.2.3 b)
制动踏板力(空载检验,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 450 N (空载检验,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N7.10.2.3 b)
制动气压(空载检验,气压制动系)
气压制动系≤ 750 kPa (空载检验,气压制动系)kPa7.10.2.3 b)
踏板力(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3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N7.10.2.3
手握力(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2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N7.10.2.3
踏板力(正三轮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 500 N (正三轮摩托车)N7.10.2.3
踏板力(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600 N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N7.10.2.3
驻车制动坡度(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15 % (空载状态,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7.10.3
驻车制动坡度(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 20 % (空载状态,其他机动车)%7.10.3
驻车制动保持时间
机动车≥ 2 min (空载状态,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min7.10.3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空载)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60 % (空载)%7.11.1.1 表5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满载)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50 % (满载)%7.11.1.1 表5
前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60 % (前轴)%7.11.1.1 表5
后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20 % (后轴)%7.11.1.1 表5
制动力平衡(前轴,新注册车)
机动车≤ 20 % (前轴,新注册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前轴,在用车)
机动车≤ 24 % (前轴,在用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时,新注册车)
机动车≤ 24 % (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时,新注册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时,在用车)
机动车≤ 30 % (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时,在用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新注册车)
机动车≤ 8 % (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新注册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在用车)
机动车≤ 10 % (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在用车)%7.11.1.2 表6
制动协调时间(液压制动汽车)
汽车≤ 0.35 s (液压制动的汽车)s7.11.1.3
制动协调时间(气压制动的汽车)
汽车≤ 0.6 s (气压制动的汽车)s7.11.1.3
制动协调时间(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 0.8 s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s7.11.1.3
车轮阻滞率
汽车、汽车列车≤ 10 % (各车轮的阻滞力均应小于或等于轮荷的10%)%7.11.1.4
驻车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15 % (空载,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7.11.2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四灯制,标定功率>18kW)
拖拉机运输机组≥ 8000 cd (标定功率>18kW)cd8.5.2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四灯制,标定功率≤18kW)
拖拉机运输机组≥ 6000 cd (标定功率≤18kW)cd8.5.2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四灯制,标定功率≤18kW,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拖拉机运输机组≥ 6000 cd (标定功率≤18kW,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cd8.5.2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垂直方向位置(透光面中心高度≤1000mm)
汽车、摩托车范围 (不高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mm且不低于以下300mm)mm8.5.3.1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垂直方向位置(透光面中心高度>1000mm)
汽车、摩托车范围 (不高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100mm且不低于以下350mm)mm8.5.3.1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170 mm (向左偏移)mm8.5.3.1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水平方向位置(向右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350 mm (向右偏移)mm8.5.3.1
近光光束中点垂直位置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0.7H(H为前照灯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的高度))mm8.5.3.2
近光光束中点水平位置(向右偏移)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350 mm (向右偏移)mm8.5.3.2
近光光束中点水平位置(向左偏移)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0 mm (不应向左偏移)mm8.5.3.2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大点垂直方向位置
汽车、摩托车(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范围 (不高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上100mm且不低于以下0.2H)mm8.5.3.3
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水平位置(左灯向左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170 mm (左灯向左偏移)mm8.5.3.3
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水平位置(左灯向右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350 mm (左灯向右偏移)mm8.5.3.3
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水平位置(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350 mm (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mm8.5.3.3
喇叭声级(摩托车,发动机最大净功率<7kW)
摩托车范围 (80~112)dB(A)8.6.1
喇叭声级(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范围 (90~115)dB(A)8.6.1
线束耐温(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
客车≥ 125 ℃ (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8.6.2
线束耐温(其他部位)
机动车≥ 100 ℃ (其他部位)℃8.6.2
波纹管阻燃等级
GB/T2408—2008 · 机动车检出要求 (达到GB/T2408—2008表1规定的V-0级)8.6.2
接地电阻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 50 Ω (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Ω8.6.10 a)
总绝缘电阻值(相对湿度75%~90%)
无轨电车≥ 3 MΩ (周围空气相对湿度75%~90%)MΩ8.6.11 a)
总绝缘电阻值(相对湿度>90%)
无轨电车≥ 1 MΩ (相对湿度90%以上)MΩ8.6.11 a)
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
无轨电车≤ 7 m (距地面)m8.6.11 b)
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
无轨电车范围 (80~130)N8.6.11 c)
绝缘电阻(车门踏步、扶手等)
无轨电车≥ 0.6 MΩ (使用1000V兆欧表测量)MΩ8.6.11 d)
安全绳牵引断裂负荷
无轨电车≥ 10 kN (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安全绳)kN8.6.11 h)
轮胎总承载能力
总质量>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 (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4倍)9.1.1
轮胎名义宽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
乘用车> 155 mm (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155mm规格的轮胎)mm9.1.5
后轮轮胎名义宽度(公路客车后轮采用单胎)
公路客车≥ 195 mm (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若采用单胎)mm9.1.5
花纹深度(乘用车、挂车)
乘用车、挂车≥ 1.6 mm (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mm9.1.6
花纹深度(摩托车)
摩托车≥ 0.8 mm (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mm9.1.6
花纹深度(其他机动车转向轮)
其他机动车≥ 3.2 mm (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mm9.1.6
花纹深度(其他机动车其余轮胎)
其他机动车≥ 1.6 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mm9.1.6
轮胎胎面和胎壁破裂和割伤长度
机动车≤ 25 mm (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mm9.1.8
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3500kg的汽车)
汽车≤ 5 mm (总质量≤3500kg的汽车)mm9.2.2
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摩托车)
摩托车≤ 3 mm (摩托车)mm9.2.2
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 8 mm (其他机动车)mm9.2.2
离合器踏板力
机动车≤ 300 N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N10.1.3
离合器踏板力(拖拉机运输机组)
拖拉机运输机组≤ 350 N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N10.1.3
离合器手握手力
机动车≤ 200 N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N10.1.3
超速报警(车长≥6m的客车)
客车≤ 100 km/h (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于100km/h)km/h10.5.1
超速报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 60 km/h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km/h10.5.2
超速报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其他货车)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 100 km/h (其他货车)km/h10.5.2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
GB/T24545 · 公路客车< 70 km/h (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km/h10.5.3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9m的其他客车、车长≥6m的旅居车)
GB/T24545 · 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9m的其他客车、车长≥6m的旅居车≤ 100 km/h (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9m的其他客车、车长≥6m的旅居车)km/h10.5.3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GB/T24545 ·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80 km/h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km/h10.5.3
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专用校车)
GB/T24545 · 专用校车≤ 80 km/h (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km/h10.5.3
实际最大行驶速度(空载状态)
车速受限车辆(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 (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110%)km/h10.6
车身外部镜面反光
机动车车身检出要求 (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11.1.1
车身和驾驶室覆盖件开裂
机动车车身和驾驶室检出要求 (覆盖件无开裂)11.1.3
车身外部和内部尖锐凸起物
机动车车身检出要求 (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11.1.4
专用校车上部结构强度
GB24407 · 专用校车检出要求 (应符合GB24407的规定)11.2.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上部结构强度
GB17578 ·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检出要求 (应符合GB17578的规定)11.2.1
客车乘客门一级踏步高
客车≤ 400 mm (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 430 mm (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如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
≤ 430 mm (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其他客车乘客门)mm11.2.4
专用校车第一级踏步离地高
专用校车≤ 350 mm (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mm11.2.4
专用校车其他各级踏步高度
专用校车≤ 250 mm (其他各级踏步)mm11.2.4
车外顶行李架高度
客车≤ 300 mm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和所有校车不应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mm11.2.5
车外顶行李架长度
客车≤ (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长度不应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11.2.5
车底行李舱净高
客车≤ 1200 mm (客车如有车底行李舱)mm11.2.5
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
专用校车< 1000 mm (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mm11.2.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侧窗下边缘距下方座椅上表面高度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 250 mm (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mm11.2.7
随行物品存放区面积占乘客区面积比例
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 20 % (存放区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0%)
≤ 25 % (存放区面积应小于或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5%)%11.2.8
格栅网眼尺寸
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 100 mm×100mm (格栅的网眼尺寸应小于或等于100mm×100mm)mm11.2.8
单燃油箱容积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400 L (应装备单燃油箱)L11.2.9
货车驾驶室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平面的间距
货车≤ 950 mm (带卧铺的货车)
≤ 450 mm (其他货车)mm11.3.5
仓栅式载货车辆顶棚杆间纵向距离
仓栅式载货车辆≤ 500 mm (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mm11.3.6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常压罐体
GB18564.1、GB18564.2 ·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检出要求 (应符合GB18564.1和GB18564.2的规定)11.3.11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单燃油箱容积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400 L (应装备单燃油箱)L11.3.12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 10 mm (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mm11.4.1
摩托车外部零部件布置
GB20074 · 摩托车检出要求 (应符合GB20074的规定)11.4.2
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
GB20075 · 两轮普通摩托车检出要求 (应符合GB20075的规定)11.4.3
正三轮摩托车前轮距
正三轮摩托车≤ 460 mm (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转弯时前部的两个车轮同时与地面接触并与车身整体倾斜)mm11.4.4
旅居车乘客门净高度
旅居车≥ 1650 mm (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侧)
≥ 1400 mm (乘客门净宽度大于或等于750mm时,净高度大于或等于1400mm即视为满足要求)mm11.5.2
旅居车乘客门净宽度
旅居车≥ 500 mm (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侧)mm11.5.2
客车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
客车≤ 1800 mm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mm11.5.4
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玻璃厚度
机动车≤ 5 mm (应使用厚度小于或等于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5mm的中空钢化玻璃)mm11.5.6
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观察外后视镜部位可见光透射比
机动车≥ 70 % (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11.5.7
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 50 % (所有车窗玻璃)%11.5.7
客车乘客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GB13057 · 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专用校车除外)检出要求 (应符合GB13057的规定)11.6.2
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椅座间距
乘用车、旅居车≥ 600 mm (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椅)
≥ 570 mm (乘用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 1000 mm (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mm11.6.3
旅居车、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相向座椅座间距
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 1150 mm (相向座椅)mm11.6.3
幼儿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座间距
幼儿专用校车≥ 500 mm (学生座椅)mm11.6.6
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座间距
小学生专用校车≥ 550 mm (学生座椅)mm11.6.6
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座间距
其他客车≥ 650 mm (同方向座椅)mm11.6.6
其他客车相向座椅座间距
其他客车≥ 1200 mm (相向座椅)mm11.6.6
卧铺宽度
卧铺客车≥ 450 mm (卧铺宽度)mm11.6.7
卧铺纵向间距
卧铺客车≥ 1600 mm (卧铺纵向间距)mm11.6.7
相邻卧铺横向间距
卧铺客车≥ 350 mm (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mm11.6.7
双层卧铺上铺高
卧铺客车≥ 780 mm (双层布置时上铺高)mm11.6.7
双层卧铺铺间高
卧铺客车≥ 750 mm (双层布置时铺间高)mm11.6.7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GB24406 · 专用校车检出要求 (应符合GB24406的要求)11.6.8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固定座垫长度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 220 mm (每个驾乘人员的固定座垫)mm11.6.10
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间距
正三轮摩托车≤ 1000 mm (乘客座椅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mm11.6.10
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
GB8410 ·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检出要求 (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8410规定的阻燃材料)11.7.1
客车内饰材料燃烧速度
客车≤ 70 mm/min (客车内饰材料)mm/min11.7.1
发动机舱隔音、隔热材料
GB8410 ·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检出要求 (应达到GB8410规定的A级的要求)11.7.2
号牌安装孔数量
机动车4 个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
2 个 (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个11.8.2
乘用车行李区纵向长度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 (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11.10.2
客车车内行李架静态承载能力
客车≥ 40 kg/m2 (客车车内行李架)kg/m211.10.3
客车台阶踏板有效深度
客车≥ 200 mm (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mm11.10.4
汽车安全带装备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检出要求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