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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 AI 结构化解析
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safetyofpower-drivenvehiclesoperatingonroads
发布日期 2017-09-29
实施日期 2018-01-01
替代标准 GB7258—2012
解析引擎 v3.4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247 参数限值 0 试验方法 1 计算公式 54 术语 280 约束 6 引用
解析版本
AI 问答 术语 限值速查 限值判定 试验方法 计算公式 约束条件 引用标准 能力表述 质检复核
机动车3.1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汽车3.2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载客汽车3.2.1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乘用车3.2.1.1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旅居车3.2.1.2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客车3.2.1.3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3.2.1.3.1
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公路客车3.2.1.3.1.1
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旅游客车3.2.1.3.1.2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3.2.1.3.1.3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专用客车3.2.1.3.1.4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3.2.1.3.2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校车3.2.1.4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幼儿校车3.2.1.4.1
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小学生校车3.2.1.4.2
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中小学生校车3.2.1.4.3
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专用校车3.2.1.4.4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载货汽车3.2.2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a)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b)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注: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半挂牵引车3.2.2.1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低速汽车3.2.2.2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三轮汽车3.2.2.2.1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GB1589—2016,定义3.4]
低速货车3.2.2.2.2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GB1589—2016,定义3.5]
专项作业车3.2.3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气体燃料汽车3.2.4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两用燃料汽车3.2.5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双燃料汽车3.2.6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纯电动汽车3.2.7
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3.2.8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汽车3.2.9
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教练车3.2.10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残疾人专用汽车3.2.11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挂车3.3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特殊用途。
牵引杆挂车3.3.1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中置轴挂车3.3.2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GB1589—2016,定义3.13]
半挂车3.3.3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旅居挂车3.3.4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汽车列车3.4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乘用车列车3.4.1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货车列车3.4.2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牵引杆挂车列车3.4.2.1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中置轴挂车列车3.4.2.2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铰接列车3.4.3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5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摩托车3.6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普通摩托车3.6.1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两轮普通摩托车3.6.1.1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边三轮摩托车3.6.1.2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3.6.1.3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包括:a)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b)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3.6.2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两轮轻便摩托车3.6.2.1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3.6.2.2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拖拉机运输机组3.7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轮式专用机械车3.8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特型机动车3.9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字高
汽车和挂车(乘用车及总质量≤3500kg的封闭式货车除外)
≥ 7.0 mm (汽车和挂车)mm4.1.3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深度
汽车和挂车(乘用车及总质量≤3500kg的封闭式货车除外)
≥ 0.3 mm (汽车和挂车)mm4.1.3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字高
机动车
= 10.0 mm (机动车)mm4.1.3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深度
机动车
≥ 0.3 mm (机动车)mm4.1.3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总长度
机动车
≤ 200 mm (机动车)mm4.1.3
货箱(常压罐体)上打刻车辆识别代号距前端面距离
总质量≥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
≤ 1000 mm (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mm4.1.8
外廓尺寸-长
两轮普通摩托车
≤ 2.5 m (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
外廓尺寸-宽
两轮普通摩托车
≤ 1.0 m (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
外廓尺寸-高
两轮普通摩托车
≤ 1.4 m (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
外廓尺寸-长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 2.8 m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脚注a
外廓尺寸-宽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 1.3 m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脚注a
外廓尺寸-高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 2.0 m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脚注a
外廓尺寸-长
标定功率>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12.0 m (标定功率>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m表2脚注b
外廓尺寸-高
标定功率>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3.5 m (标定功率>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m表2脚注b
边车车轮轮荷
边三轮摩托车
< 35 % (空载及满载状态时,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4.3.3
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整备质量/总质量的比值
乘用车
≥ 30 % (乘用车)%4.4.1.2
清障车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与总质量的比值
清障车
≥ 15 % (清障车托牵状态)%4.4.1.3
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3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4.4.1.6
前排座位乘客舱内部宽度
乘用车、旅居车
≥ 1200 mm (核定2人)
≥ 1650 mm (核定3人)
mm4.4.2.1
前排乘员座垫宽和座垫深
乘用车、旅居车
≥ 400 mm (每名前排乘员)mm4.4.2.1
其他排座位与前排座位间距
乘用车、旅居车
≥ 600 mm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mm4.4.2.2
其他排座位座垫深度
乘用车、旅居车
≥ 400 mm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mm4.4.2.2
第二排以后可折叠座椅座间距
乘用车、旅居车
≥ 570 mm (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mm4.4.2.2
第二排以后可折叠座椅座垫深度
乘用车、旅居车
≥ 350 mm (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mm4.4.2.2
单人座椅座垫宽
乘用车、旅居车
≥ 400 mm (单人座椅核定1人)mm4.4.2.2
后向座椅与相向座椅座间距
旅居车、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
≥ 1150 mm (设置有后向座椅时)mm4.4.2.3
后向座椅座垫深度
旅居车、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
≥ 400 mm (设置有后向座椅时)mm4.4.2.3
旅居车核定乘员数
旅居车
≤ 9 人 (车长≥6m)
≤ 6 人 (车长<6m)
人4.4.2.5
旅居车厢贯通开口面积
车长<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
≥ 400000 mm² (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贯通开口)mm²4.4.2.5
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人数
GB/T12428 ·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 0.125 m²/人 (每0.125m²核定站立乘客1人)m²/人4.4.3.2
幼儿校车核定乘员数
幼儿校车
≤ 45 人 (幼儿校车)人4.4.3.5
其他校车核定乘员数
其他校车
≤ 56 人 (其他校车)人4.4.3.5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核定乘员数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 56 人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人4.4.3.5
二轴卧铺客车核定乘员数
二轴卧铺客车
≤ 36 人 (二轴卧铺客车)人4.4.3.5
三轴卧铺客车核定乘员数
三轴卧铺客车
≤ 40 人 (三轴卧铺客车)人4.4.3.5
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 1200 mm (核定2人)
≥ 1650 mm (核定3人)
mm4.4.4.1
驾驶室(区)前排乘员座垫宽和座垫深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 400 mm (每名前排乘员)mm4.4.4.1
双排座位驾驶室后排座位与前排座位间距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 650 mm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mm4.4.4.2
双排座位驾驶室后排座位座垫深度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 400 mm (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mm4.4.4.2
拖拉机运输机组/三轮汽车乘员座垫宽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
≥ 350 mm (除驾驶人外再核定一名乘员)mm4.4.4.4
拖拉机运输机组/三轮汽车乘员座椅深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
≥ 300 mm (除驾驶人外再核定一名乘员)mm4.4.4.4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
货车
≤ 6 人 (货车)人4.4.4.5
专项作业车核定乘坐人数
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
≤ 9 人 (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人4.4.4.5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核定乘坐人数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 3 人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人4.4.4.5
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固定座椅座垫深度
正三轮摩托车
≥ 400 mm (车厢有纵向布置的固定座椅时)mm4.4.5.3
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固定座椅与驾驶人座椅间距
正三轮摩托车
≥ 650 mm (车厢有纵向布置的固定座椅时)mm4.4.5.3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 4.0 kW/t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kW/t4.5
侧倾稳定角
GB/T 14172 · 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
≥ 28 ° (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32 ° (专用校车,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35 °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4.6.1
侧倾稳定角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
≥ 23 °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满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2
侧倾稳定角
除消防车外的其他机动车
≥ 25 °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但不包括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28 °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32 °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 35 ° (其他机动车(特型机动车、两轮普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
°4.6.3
侧倾稳定性
GB 7956.1 · 消防车
检出要求 (消防车)4.6.4
驻车稳定角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
≥ 9 ° (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
≥ 5 ° (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右)
≥ 6 ° (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前)
≥ 8 ° (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
°4.6.5
图形和文字标志
GB 4094、GB/T 4094.2、GB 15365 ·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
检出要求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4.7.1
操纵机构标志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
检出要求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4.7.2
警告性文字
机动车
检出要求 (机动车)4.7.3
安全使用规定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
检出要求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4.7.4
安全标志
GB 10396 · 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检出要求 (低速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4.7.5
喷涂总质量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
检出要求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驾驶室(区)两侧)4.7.6
喷涂栏板高度
栏板货车和自卸车
检出要求 (栏板货车和自卸车,驾驶室两侧)4.7.6
喷涂罐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
检出要求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罐体两侧)4.7.6
喷涂或粘贴冷藏车字样和英文字母
冷藏车
检出要求 (冷藏车,外部两侧易见部位)4.7.6
喷涂中文及阿拉伯数字高度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等
≥ 80 mm (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mm4.7.6
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
检出要求 (车厢后部)4.7.7
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
检出要求 (车厢左右两侧)4.7.7
标明座位数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
≥ 100 mm (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座位数,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mm4.7.8
行李舱标识
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
检出要求 (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4.7.8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
GB 24315 · 专用校车
检出要求 (专用校车)4.7.9
校车标牌
校车运送学生时
检出要求 (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4.7.9
气体燃料类型标注
GB/T 17676 ·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检出要求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4.7.10
喷涂/粘贴最大设计车速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低速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
≥ 200 mm (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车身后部)mm4.7.11
喷涂教练车字样
教练车
≥ 100 mm (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教练车”等字样)mm4.7.12
标志图案和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
检出要求 (不应喷涂和安装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4.7.13
零部件完好性
机动车
检出要求 (机动车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4.8.1
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
机动车
≤ 40 mm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mm4.8.2
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 10 mm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mm4.8.3
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
正三轮摩托车
≤ 20 mm (正三轮摩托车)mm4.8.3
漏水检查
机动车
检出要求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象)4.9
漏油检查
机动车
检出要求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应有滴漏现象)4.10
车速表指示误差
机动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
范围 (车速表指示车速v1与实际车速v2之间应符合关系式:0≤v1-v2≤(v2/10)+4)km/h4.11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110 mm (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
≤ 220 mm (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
mm4.12
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
GB/T 18697 ·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
≤ 90 dB(A)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dB(A)4.13.1
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
机动车
检出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4.14
乘用车车宽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
≥ 1650 mm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mm4.16.1
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
≥ 20 A (乘用车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A4.16.1
连接球头位置偏差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
≤ 10 mm (连接球头应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0mm))mm4.16.1
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
≤ 2500 kg (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kg4.16.2
中置轴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
乘用车列车
≤ 1.5 (对于全轮和后轮驱动的乘用车)
≤ 1.0 (对于前轮驱动的乘用车)
4.16.3
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整备质量的比值
乘用车列车
≤ 0.6 (对于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4.16.3
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
乘用车列车
≥ 25 kg (大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4%且大于或等于25kg)
≤ (小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或等于允许轴荷)
kg4.16.3
乘用车列车的比功率
乘用车列车
≥ 20 kW/t (乘用车列车)kW/t4.16.3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 50 km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km4.17.6
发动机功率
发动机
≥ 75 % (发动机功率应大于或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5.1
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
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
≤ 200 mm (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mm6.1
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机动车
≤ 15 °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机动车)
≤ 35 ° (三轮汽车)
≤ 25 ° (其他机动车)
°6.4
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
三轮汽车、摩托车
≤ 45 ° (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48 °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6.6
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
机动车
≤ 245 N (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25m的车辆通道圆行驶)N6.8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除外)
≤ 5 m/km (用侧滑台检验时)m/km6.10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汽车
≤ 0.8 s (两轴汽车)
≤ 1.2 s (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
s7.1.6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
机动车
≤ 500 N (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 3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踏板力)
≤ 2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手握力)
≤ 700 N (其他机动车)
N7.2.9
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
GB12676 ·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
≤ 0.6 s (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s7.2.10
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间(B)
GB12676 · 具有牵引功能的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
≤ 0.4 s (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s7.2.10
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
GB12676 ·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
≤ 0.4 s (按照GB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s7.2.10
满载状态下牵引车(或挂车)制动力与列车制动力的比值
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除外)
≥ 90 % (牵引车(或挂车)质量与汽车列车质量的比值的90%)%7.2.11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
机动车
≤ 400 N (乘用车)
≤ 600 N (其他机动车)
N7.4.3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脚操纵)
机动车
≤ 500 N (乘用车)
≤ 700 N (其他机动车)
N7.4.3
踏板行程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
≤ 120 mm (乘用车)
≤ 150 mm (其他机动车)
mm7.6.2
气压降低值(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不使用制动)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
≤ 10 kPa (气压升至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kPa7.7.1
气压降低值(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
≤ 20 kPa (汽车)
≤ 30 kPa (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kPa7.7.1
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
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
≥ 850 kPa (采用气压制动时)
≥ 1000 kPa (装备有空气悬架或盘式制动器时)
kPa7.8.1
制动距离(空载检验)
三轮汽车
≤ 5.0 m (制动初速度20km/h)m表3
制动距离(满载检验)
乘用车
≤ 20.0 m (制动初速度50km/h)m表3
试验通道宽度
三轮汽车
≤ 2.5 m (制动稳定性要求)m表3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空载检验)
三轮汽车
≥ 3.8 m/s² (空载检验)m/s²7.10.2.2 表4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满载检验)
乘用车
≥ 5.9 m/s² (满载检验)m/s²7.10.2.2 表4
试验通道宽度
三轮汽车
≤ 2.5 m (三轮汽车)m7.10.2.2 表4
制动协调时间(液压制动汽车)
汽车
≤ 0.35 s (液压制动的汽车)s7.10.2.2
制动协调时间(气压制动的汽车)
汽车
≤ 0.6 s (气压制动的汽车)s7.10.2.2
制动协调时间(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
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
≤ 0.8 s (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s7.10.2.2
制动踏板力(满载检验,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乘用车
≤ 500 N (满载检验,液压制动系,乘用车)N7.10.2.3 a)
制动踏板力(满载检验,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
≤ 700 N (满载检验,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N7.10.2.3 a)
制动气压(满载检验,气压制动系)
气压制动系
≤ (满载检验,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kPa7.10.2.3 a)
制动踏板力(空载检验,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乘用车
≤ 400 N (空载检验,液压制动系,乘用车)N7.10.2.3 b)
制动踏板力(空载检验,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
≤ 450 N (空载检验,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N7.10.2.3 b)
制动气压(空载检验,气压制动系)
气压制动系
≤ 750 kPa (空载检验,气压制动系)kPa7.10.2.3 b)
踏板力(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 3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N7.10.2.3
手握力(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 2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N7.10.2.3
踏板力(正三轮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
≤ 500 N (正三轮摩托车)N7.10.2.3
踏板力(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 600 N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N7.10.2.3
驻车制动坡度(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 15 % (空载状态,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7.10.3
驻车制动坡度(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
≥ 20 % (空载状态,其他机动车)%7.10.3
驻车制动保持时间
机动车
≥ 2 min (空载状态,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min7.10.3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空载)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 60 % (空载)%7.11.1.1 表5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满载)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 50 % (满载)%7.11.1.1 表5
前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 60 % (前轴)%7.11.1.1 表5
后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 20 % (后轴)%7.11.1.1 表5
制动力平衡(前轴,新注册车)
机动车
≤ 20 % (前轴,新注册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前轴,在用车)
机动车
≤ 24 % (前轴,在用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时,新注册车)
机动车
≤ 24 % (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时,新注册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时,在用车)
机动车
≤ 30 % (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时,在用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新注册车)
机动车
≤ 8 % (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新注册车)%7.11.1.2 表6
制动力平衡(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在用车)
机动车
≤ 10 % (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在用车)%7.11.1.2 表6
制动协调时间(液压制动汽车)
汽车
≤ 0.35 s (液压制动的汽车)s7.11.1.3
制动协调时间(气压制动的汽车)
汽车
≤ 0.6 s (气压制动的汽车)s7.11.1.3
制动协调时间(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
≤ 0.8 s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s7.11.1.3
车轮阻滞率
汽车、汽车列车
≤ 10 % (各车轮的阻滞力均应小于或等于轮荷的10%)%7.11.1.4
驻车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 15 % (空载,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7.11.2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四灯制,标定功率>18kW)
拖拉机运输机组
≥ 8000 cd (标定功率>18kW)cd8.5.2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四灯制,标定功率≤18kW)
拖拉机运输机组
≥ 6000 cd (标定功率≤18kW)cd8.5.2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四灯制,标定功率≤18kW,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拖拉机运输机组
≥ 6000 cd (标定功率≤18kW,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cd8.5.2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垂直方向位置(透光面中心高度≤1000mm)
汽车、摩托车
范围 (不高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mm且不低于以下300mm)mm8.5.3.1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垂直方向位置(透光面中心高度>1000mm)
汽车、摩托车
范围 (不高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100mm且不低于以下350mm)mm8.5.3.1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 170 mm (向左偏移)mm8.5.3.1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水平方向位置(向右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 350 mm (向右偏移)mm8.5.3.1
近光光束中点垂直位置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0.7H(H为前照灯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的高度))mm8.5.3.2
近光光束中点水平位置(向右偏移)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350 mm (向右偏移)mm8.5.3.2
近光光束中点水平位置(向左偏移)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0 mm (不应向左偏移)mm8.5.3.2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大点垂直方向位置
汽车、摩托车(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
范围 (不高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上100mm且不低于以下0.2H)mm8.5.3.3
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水平位置(左灯向左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 170 mm (左灯向左偏移)mm8.5.3.3
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水平位置(左灯向右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 350 mm (左灯向右偏移)mm8.5.3.3
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水平位置(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 350 mm (右灯向左和向右偏移)mm8.5.3.3
喇叭声级(摩托车,发动机最大净功率<7kW)
摩托车
范围 (80~112)dB(A)8.6.1
喇叭声级(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
范围 (90~115)dB(A)8.6.1
线束耐温(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
客车
≥ 125 ℃ (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8.6.2
线束耐温(其他部位)
机动车
≥ 100 ℃ (其他部位)℃8.6.2
波纹管阻燃等级
GB/T2408—2008 · 机动车
检出要求 (达到GB/T2408—2008表1规定的V-0级)8.6.2
接地电阻
旅居车和旅居挂车
≤ 50 Ω (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Ω8.6.10 a)
总绝缘电阻值(相对湿度75%~90%)
无轨电车
≥ 3 MΩ (周围空气相对湿度75%~90%)MΩ8.6.11 a)
总绝缘电阻值(相对湿度>90%)
无轨电车
≥ 1 MΩ (相对湿度90%以上)MΩ8.6.11 a)
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
无轨电车
≤ 7 m (距地面)m8.6.11 b)
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
无轨电车
范围 (80~130)N8.6.11 c)
绝缘电阻(车门踏步、扶手等)
无轨电车
≥ 0.6 MΩ (使用1000V兆欧表测量)MΩ8.6.11 d)
安全绳牵引断裂负荷
无轨电车
≥ 10 kN (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安全绳)kN8.6.11 h)
轮胎总承载能力
总质量>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
≤ (应小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4倍)9.1.1
轮胎名义宽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
乘用车
> 155 mm (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不应使用轮胎名义宽度≤155mm规格的轮胎)mm9.1.5
后轮轮胎名义宽度(公路客车后轮采用单胎)
公路客车
≥ 195 mm (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若采用单胎)mm9.1.5
花纹深度(乘用车、挂车)
乘用车、挂车
≥ 1.6 mm (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mm9.1.6
花纹深度(摩托车)
摩托车
≥ 0.8 mm (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mm9.1.6
花纹深度(其他机动车转向轮)
其他机动车
≥ 3.2 mm (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mm9.1.6
花纹深度(其他机动车其余轮胎)
其他机动车
≥ 1.6 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mm9.1.6
轮胎胎面和胎壁破裂和割伤长度
机动车
≤ 25 mm (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mm9.1.8
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3500kg的汽车)
汽车
≤ 5 mm (总质量≤3500kg的汽车)mm9.2.2
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摩托车)
摩托车
≤ 3 mm (摩托车)mm9.2.2
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
≤ 8 mm (其他机动车)mm9.2.2
离合器踏板力
机动车
≤ 300 N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N10.1.3
离合器踏板力(拖拉机运输机组)
拖拉机运输机组
≤ 350 N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N10.1.3
离合器手握手力
机动车
≤ 200 N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N10.1.3
超速报警(车长≥6m的客车)
客车
≤ 100 km/h (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于100km/h)km/h10.5.1
超速报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
≥ 60 km/h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km/h10.5.2
超速报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其他货车)
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
≥ 100 km/h (其他货车)km/h10.5.2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
GB/T24545 · 公路客车
< 70 km/h (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km/h10.5.3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9m的其他客车、车长≥6m的旅居车)
GB/T24545 · 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9m的其他客车、车长≥6m的旅居车
≤ 100 km/h (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9m的其他客车、车长≥6m的旅居车)km/h10.5.3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GB/T24545 ·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 80 km/h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km/h10.5.3
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专用校车)
GB/T24545 · 专用校车
≤ 80 km/h (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km/h10.5.3
实际最大行驶速度(空载状态)
车速受限车辆(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
≤ (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110%)km/h10.6
车身外部镜面反光
机动车车身
检出要求 (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铬、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11.1.1
车身和驾驶室覆盖件开裂
机动车车身和驾驶室
检出要求 (覆盖件无开裂)11.1.3
车身外部和内部尖锐凸起物
机动车车身
检出要求 (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11.1.4
专用校车上部结构强度
GB24407 · 专用校车
检出要求 (应符合GB24407的规定)11.2.1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上部结构强度
GB17578 ·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检出要求 (应符合GB17578的规定)11.2.1
客车乘客门一级踏步高
客车
≤ 400 mm (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 430 mm (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如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
≤ 430 mm (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其他客车乘客门)
mm11.2.4
专用校车第一级踏步离地高
专用校车
≤ 350 mm (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mm11.2.4
专用校车其他各级踏步高度
专用校车
≤ 250 mm (其他各级踏步)mm11.2.4
车外顶行李架高度
客车
≤ 300 mm (车长大于7.5m的客车和所有校车不应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mm11.2.5
车外顶行李架长度
客车
≤ (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长度不应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11.2.5
车底行李舱净高
客车
≤ 1200 mm (客车如有车底行李舱)mm11.2.5
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
专用校车
< 1000 mm (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mm11.2.5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侧窗下边缘距下方座椅上表面高度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
≥ 250 mm (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mm11.2.7
随行物品存放区面积占乘客区面积比例
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
≥ 20 % (存放区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0%)
≤ 25 % (存放区面积应小于或等于乘客区面积的25%)
%11.2.8
格栅网眼尺寸
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
≤ 100 mm×100mm (格栅的网眼尺寸应小于或等于100mm×100mm)mm11.2.8
单燃油箱容积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 400 L (应装备单燃油箱)L11.2.9
货车驾驶室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平面的间距
货车
≤ 950 mm (带卧铺的货车)
≤ 450 mm (其他货车)
mm11.3.5
仓栅式载货车辆顶棚杆间纵向距离
仓栅式载货车辆
≤ 500 mm (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mm11.3.6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常压罐体
GB18564.1、GB18564.2 · 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
检出要求 (应符合GB18564.1和GB18564.2的规定)11.3.11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单燃油箱容积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 400 L (应装备单燃油箱)L11.3.12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
≤ 10 mm (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mm11.4.1
摩托车外部零部件布置
GB20074 · 摩托车
检出要求 (应符合GB20074的规定)11.4.2
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
GB20075 · 两轮普通摩托车
检出要求 (应符合GB20075的规定)11.4.3
正三轮摩托车前轮距
正三轮摩托车
≤ 460 mm (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转弯时前部的两个车轮同时与地面接触并与车身整体倾斜)mm11.4.4
旅居车乘客门净高度
旅居车
≥ 1650 mm (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侧)
≥ 1400 mm (乘客门净宽度大于或等于750mm时,净高度大于或等于1400mm即视为满足要求)
mm11.5.2
旅居车乘客门净宽度
旅居车
≥ 500 mm (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侧)mm11.5.2
客车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
客车
≤ 1800 mm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紧急情况下乘客门还应能从车外开启)mm11.5.4
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玻璃厚度
机动车
≤ 5 mm (应使用厚度小于或等于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5mm的中空钢化玻璃)mm11.5.6
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观察外后视镜部位可见光透射比
机动车
≥ 70 % (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11.5.7
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
≥ 50 % (所有车窗玻璃)%11.5.7
客车乘客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GB13057 · 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专用校车除外)
检出要求 (应符合GB13057的规定)11.6.2
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椅座间距
乘用车、旅居车
≥ 600 mm (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椅)
≥ 570 mm (乘用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 1000 mm (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
mm11.6.3
旅居车、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相向座椅座间距
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乘用车
≥ 1150 mm (相向座椅)mm11.6.3
幼儿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座间距
幼儿专用校车
≥ 500 mm (学生座椅)mm11.6.6
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座间距
小学生专用校车
≥ 550 mm (学生座椅)mm11.6.6
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座间距
其他客车
≥ 650 mm (同方向座椅)mm11.6.6
其他客车相向座椅座间距
其他客车
≥ 1200 mm (相向座椅)mm11.6.6
卧铺宽度
卧铺客车
≥ 450 mm (卧铺宽度)mm11.6.7
卧铺纵向间距
卧铺客车
≥ 1600 mm (卧铺纵向间距)mm11.6.7
相邻卧铺横向间距
卧铺客车
≥ 350 mm (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mm11.6.7
双层卧铺上铺高
卧铺客车
≥ 780 mm (双层布置时上铺高)mm11.6.7
双层卧铺铺间高
卧铺客车
≥ 750 mm (双层布置时铺间高)mm11.6.7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强度
GB24406 · 专用校车
检出要求 (应符合GB24406的要求)11.6.8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固定座垫长度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
≥ 220 mm (每个驾乘人员的固定座垫)mm11.6.10
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间距
正三轮摩托车
≤ 1000 mm (乘客座椅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mm11.6.10
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
GB8410 ·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
检出要求 (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8410规定的阻燃材料)11.7.1
客车内饰材料燃烧速度
客车
≤ 70 mm/min (客车内饰材料)mm/min11.7.1
发动机舱隔音、隔热材料
GB8410 ·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
检出要求 (应达到GB8410规定的A级的要求)11.7.2
号牌安装孔数量
机动车
4 个 (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
2 个 (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
个11.8.2
乘用车行李区纵向长度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
≤ (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11.10.2
客车车内行李架静态承载能力
客车
≥ 40 kg/m2 (客车车内行李架)kg/m211.10.3
客车台阶踏板有效深度
客车
≥ 200 mm (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mm11.10.4
汽车安全带装备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检出要求 (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12.1.1
检测结果限值判定(演示)
检测项目
测定结果
判定逻辑:测定结果与限值直接比对(未含测量不确定度保护带),正式报告请按 ILAC-G8 / 标准原文复核。
就这本标准问我
回答基于本标准的结构化解析与条款文本检索生成,附条款溯源;AI 解读请以标准正式原文为准。
看完方法,直接落成原始记录:自动带出检测要求与质控核查项,录读数自动计算判定,可导出活公式 Excel
本标准为限量/产品类标准,未单独抽取试验方法。
公式已就位——生成原始记录后,这些公式将变成 Excel 里的活公式,改读数自动重算重判
车速表指示误差关系式4.11
0 ≤ v1 - v2 ≤ (v2/10) + 4
计算表达式(可直接用于 Excel/程序)
0 ≤ v1 - v2 ≤ (v2/10) + 4
v1车速表指示车速km/h
v2实际车速km/h
标准中"施加在执行过程与条件上的要求"(C1 环境 / C4 样品 / C6 质控 / C7 条件限值 / C8 适用范围 / C9 过程参数),是原始记录模板与自动核查的数据源。
C1 · 环境条件强制环境噪声 · 环境噪声低于被测噪声值
≥ 10 dB(A)噪声测量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 · 字高
≥ 7.0 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出处: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打刻深度 · 深度
≥ 0.3 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出处: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摩托车打刻字高 · 字高
≥ 5.0 mm摩托车出处: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深度 · 深度
≥ 0.2 mm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出处: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 总长度
≤ 200.0 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与货箱前端面距离 · 距离
≤ 1000.0 mm打刻在左、右两侧连接结构件时出处:8
C7 · 分级/条件限值警用摩托车、大排量两轮普通摩托车 · 外廓尺寸
对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 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外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出处:7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边三轮摩托车边车车轮轮荷 · 轮荷占整备质量及总质量比例
≤ 35.0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乘用车 · 比例
30.0±None %乘用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 比例
18.0±None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其他机动车 · 比例
20.0±None %其他机动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清障车转向轴轴荷 · 轴荷占总量比例
≥ 15.0 %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列车的挂车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货车列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铰接列车的半挂车总质量 · 总质量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铰接列车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 · 挂拖质量比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小于或等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前排座位核定人数 · 乘客舱内部宽度
≥ 1200.0 mm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核定2人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每名前排乘员座垫 · 座垫宽和座垫深
≥ 400.0 mm每名前排乘员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 · 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
≥ 600.0 mm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允许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 座间距
≥ 570.0 mm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其他排座位核定人数 · 座垫宽
400.0±None mm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幼儿校车学生座位核定乘员数 · 座椅间距
≥ 280 mm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幼儿校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学生座位核定乘员数 · 座椅间距
≥ 350 mm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小学生校车按每350mm核定1人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座椅核定乘员数 · 座椅间距
≥ 400 mm座椅间距大于或等于400mm时核定1人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座椅间距测量 · 测量高度范围
≤ 620 mm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允许座垫宽测量位置 · 测量位置距座垫最前端距离
200±None mm座垫未被压陷时,座垫最前端以后200mm处(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为150mm)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座椅核定乘员数 · 座间距与座垫深度
≥ 1150 mm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或等于11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时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座椅核定乘员数 · 座垫宽
≥ 400 mm按座垫宽每400mm核定1人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旅居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9 人旅居车;车长小于6m时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允许旅居车厢核定乘坐人数 · 贯通开口尺寸
≥ 500 mm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矩形的贯通开口时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幼儿校车学生座位核定乘员数 · 座垫宽
≥ 280 mm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幼儿校车按每280mm核定1人(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学生校车学生座位核定乘员数 · 座垫宽
≥ 330 mm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幼儿专用校车按每330mm核定1人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单人座椅核定乘员数 · 座垫宽
≥ 400 mm单人座椅座垫宽大于或等于400mm(对学生座椅为380mm)时核定1人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学生座位设置 · 可折叠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前座椅
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 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应作为学生座位可折叠的单人座椅及驾驶人座椅R点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之前的座椅不应作为学生座位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幼儿校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45 人幼儿校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校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56 人其他校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56 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卧铺客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36 人二轴卧铺客车应小于或等于36人,三轴卧铺客车应小于或等于(56人)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驾驶室(区)前排座位核定乘员数 · 驾驶室内部宽度
≥ 1200 mm驾驶室(区)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驾驶室(区)前排座位核定乘员数 · 驾驶室内部宽度
≥ 1650 mm驾驶室(区)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每名前排乘员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或等于400mm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座椅核定乘员数 · 座间距与座垫深度
≥ 650 mm座间距大于或等于6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时,每400mm核定1人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座椅尺寸 · 座垫宽与座椅深
≥ 350 mm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350mm,座椅深应大于或等于300mm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核定乘坐人数 · 核定乘坐人数
≤ 6 人货车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核定乘坐人数 · 核定乘坐人数
≤ 9 人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小于或等于3人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固定座椅核定乘员数 · 座垫深度与间距
≥ 400 mm固定座椅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且与驾驶人座椅间距大于或等于650mm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座椅核定乘员数 · 座垫宽度
≥ 400 mm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比功率 · 比功率
≥ 4.0 kW/t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比功率 · 比功率
≥ 5.0 kW/t机动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28 °空载、行李舱空载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专用校车应大于或等于32°)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用校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32 °专用校车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35 °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35°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23 °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除消防车外的其他机动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28 °空载、静态状态下,除消防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总质量小于整备质量1.2倍的机动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28 °总质量小于整备质量1.2倍的机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32 °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1.2倍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两轮摩托车等驻车稳定角 · 前轮距
≤ 460 mm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两轮摩托车等驻车稳定角 · 驻车稳定角
≥ 9 °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应大于或等于9°、5°、6°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稳定角 · 驻车稳定角
≥ 8 °驻车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8°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喷涂中文及阿拉伯数字高度 · 喷涂高度
≥ 80 mm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mm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货车喷涂放大号牌条件 · 货箱栏板上端离地高度与最大设计总质量
≤ 1500 mm货箱栏板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货车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挂车/客车喷涂放大号牌条件 · 车长
≥ 6 m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以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自卸车喷涂放大号牌条件 · 总质量
≥ 12000 kg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标明核定乘员数 · 标明文字高度
≥ 100 mm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核定乘员数出处: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阿拉伯数字 · 高度
≥ 200 mm机动车喷涂标识出处: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教练车字样 · 喷涂高度
≥ 100 mm教练车车身两侧及后部出处: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 · 高度差
≤ 40 mm车体周正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零部件 · 离地面高度差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或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零部件 · 离地面高度差
≤ 20 mm正三轮摩托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 · 最大摆动幅度
≤ 110 mm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出处: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 · 最大摆动幅度
≤ 220 mm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出处: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 · 噪声声级
≤ 90 dB(A)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出处: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乘用车车宽 · 车宽
≥ 1650 mm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乘用车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中置轴挂车总质量 · 总质量
≤ 2500 kg组成乘用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中置轴挂车 · 制动系统装备
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挂车应装备制动系统总质量大于750kg的中置轴挂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允许乘用车列车牵引质量 · 牵引质量
≥ 25 kg乘用车列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允许乘用车 ·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比例及后轴轴荷
≤ 10 %小于或等于乘用车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后轴轴荷小于或等于允许轴荷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 纯电动续驶里程
≥ 50 km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发动机 · 发动机功率
≥ 75 %发动机功率应大于或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方向盘中心立柱 · 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
≤ 200 mm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机动车转向轴 · 最大设计轴荷
≥ 4000 kg其他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kg时,也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出处: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 0.8 s两轴汽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 1.0 s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 · 总质量
≤ 750 kg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行车制动 · 总质量
≤ 750 kg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行车制动踏板力或手握力 · 最大踏板力或手握力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或等于: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出处: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 · 响应时间
≤ 0.6 s出处: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间(B) · 响应时间
≤ 0.6 s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汽车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出处: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间(B) · 响应时间
≤ 0.6 s出处: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 · 响应时间
≤ 0.05 s按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出处: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 · 操纵力
≤ 400 N手操纵时,乘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 · 操纵力
≤ 600 N手操纵时,其他机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脚操纵) · 操纵力
≤ 500 N脚操纵时,乘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脚操纵) · 操纵力
≤ 700 N脚操纵时,其他机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液压行车制动踏板行程 · 踏板行程
≤ 0.75 全行程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 · 踏板行程
≤ 0.8 全行程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 · 踏板行程
≤ 120 mm乘用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 · 踏板行程
≤ 150 mm其他机动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系统 · 贮气筒内气压
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系统储气筒 · 额定工作气压
≥ 850 kPa装备有空气悬架或盘式制动器时应大于或等于1000kPa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液压制动汽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35 s液压制动的汽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汽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6 s气压制动的汽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6 s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 制动踏板力
≤ 500 N液压制动系乘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 制动踏板力
≤ 700 N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气压制动系 · 气压表指示气压
≤ 750 kPa气压制动系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 制动踏板力
≤ 400 N液压制动系乘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 制动踏板力
≤ 450 N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 · 踏板力/手握力
≤ 350 N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正三轮摩托车 · 踏板力
≤ 500 N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 踏板力
≤ 600 N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装置 · 坡度
≥ 20 %空载状态下;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的机动车为15%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驻车制动装置 · 轮胎与路面间附着系数
≥ 0.7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装置 · 保持时间
≥ 2 min驻车制动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项作业车 · 制动力
≥ 50 %2倍的专项作业车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 · 制动力
≥ 35 %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 · 制动力
≥ 40 %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 · 制动力
≥ 45 %满载状态下测试时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制动力平衡 · 制动力中大者与轴荷之比
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对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应分别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应分别满足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制动力平衡 · 轴制动力与轴荷之比
≥ 60 %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时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制动力平衡 · 轴制动力与轴荷之比
≤ 60 %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液压制动汽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35 s液压制动的汽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6 s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汽车列车各车轮 · 阻滞力
≤ 10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各车轮阻滞力均应小于或等于轮荷的10%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装置 · 驻车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之比
≥ 20 %测试状态下;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挂车的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 · 透光面面积
≥ 5026.55 mm²挂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非圆形透光面 · 透光面形状包容圆直径
≥ 40 mm透光面属非圆形的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挂车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 · 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安装要求
挂车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挂车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反射器 · 夜间可视距离
≥ 150 m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宽度大于2100mm的机动车 · 示廓灯安装要求
宽度大于2100mm 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宽度大于2100mm的机动车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牵引杆挂车标志灯 · 安装位置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牵引杆挂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牵引杆挂车标志灯 · 高度与外侧距离
300 ~ 400 mm牵引杆挂车标志灯高度应比前栏板高出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 · 白天可观察距离
≥ 100 m白天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侧转向信号灯 · 白天可观察距离
≥ 30 m白天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照明和信号装置 · 夜间可观察距离
≥ 300 m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牌照灯 · 夜间可观察距离
≥ 20 m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 · 闪光频率
1.5 ~ 2.5 Hz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出处: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 · 起动时间
≤ 1.5 s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出处: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大于6m的客车 · 车厢照明电路数量
≥ 2 条车长大于6m的客车出处: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挂车及汽车 · 车身反光标识设置要求
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按GB25990规定设置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 · 面积之和
≥ 0.2 m²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 · 面积之和
≥ 0.1 m²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 长度
≥ 50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 长度
≥ 2 m对三轮汽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 长度
≥ 30 %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 · 橙色反光带宽度
150±20 mm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厢式货车、厢式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 ·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要求
料应符合GB23254的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厢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厢式挂车(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厢式货车、厢式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 · 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装备要求
式挂车(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厢式挂车(不含侧帘式半挂车)和厢式专项作业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尾部标志板被遮挡的车辆 · 柔性反光标识固定尺寸
2000±None mm尾部标志板被遮挡时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1000mm的机动车 · 近光光束垂直方向位置上限
≤ 50 mm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小于或等于1000mm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1000mm的机动车 · 近光光束垂直方向位置下限
≥ 300 mm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小于或等于1000mm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1000mm的机动车 · 近光光束垂直方向位置上限
≤ 100 mm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mm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1000mm的机动车 · 近光光束垂直方向位置下限
≥ 350 mm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mm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 · 向左偏移量
≤ 170 mm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垂直面相比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 · 向右偏移量
≤ 350 mm7H(H为前照灯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的高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 · 向右偏移量
≤ 350 mm不应向左偏移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大点垂直方向位置 · 垂直方向位置上限
≤ 100 mm距离10m的屏幕上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远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 · 左灯向左偏移量
≤ 170 mm左灯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远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 · 右灯偏移量
≤ 350 mm右灯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的线束 · 阻燃电线耐温
≥ 125 ℃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部位的线束 · 阻燃电线耐温
≥ 100 ℃其他部位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 · 接地电阻
≤ 50 Ω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出处: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 · 总绝缘电阻
≥ 3 MΩ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90%时出处: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绝缘电阻 · 绝缘电阻
≥ 1 MΩ在90%以上时出处: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 · 距地面高度
≤ 7 m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 · 压力
80 ~ 130 N线网在标准高度时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门踏步、车门扶手及车门口周边扶手 · 绝缘电阻
≥ 0.1 MΩ使用1000V兆欧表测量时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安全绳 · 牵引断裂负荷
≥ 10 kN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带绝缘结构的安全绳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所装用轮胎 · 速度级别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力 · 力与总质量之比
≤ 1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轮轮胎名义宽度 · 轮胎名义宽度
≥ 195 mm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 · 花纹深度
≥ 1.6 mm乘用车、挂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 · 花纹深度
≥ 0.8 mm摩托车轮胎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机动车转向轮胎冠花纹 · 花纹深度
≥ 3.2 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余轮胎胎冠花纹 · 花纹深度
≥ 1.6 mm其余轮胎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胎胎面和胎壁 · 破裂和割伤长度
≤ 25 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出处: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胎负荷与气压 · 轮胎负荷
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出处: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 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 5 mm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 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 3 mm摩托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轮动平衡 · 动平衡要求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机动车,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机动车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踏板自由行程 · 踏板自由行程
踏板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机动车的离合器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离合器踏板 · 踏板力
≤ 300 N离合器彻底分离时;拖拉机运输机组为350N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手操纵装置 · 操纵力
≤ 200 N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 · 超速报警触发速度
车长大于或等于6m 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时报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 · 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
≤ 100 km/h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 · 超速报警触发速度
≥ 60 km/h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于或等于60km/h;其他货车大于或等于(后续数值)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 最大行驶速度
≤ 80 km/h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用校车 · 调定的最大车速
≤ 80 km/h专用校车限速装置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乘客门 · 一级踏步高
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 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小于或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乘客门 · 一级踏步高
≤ 430 mm采用钢板悬架时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客车乘客门 · 一级踏步高
≤ 430 mm其他客车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踏步 · 踏步高度
≤ 350 mm一级踏步高(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高度≤250mm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行李架 · 高度和长度
≤ 300 mm行李架高度≤300mm;长度不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行李舱 · 舱净高
≤ 1200 mm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侧窗 · 侧窗下边缘距座椅上表面高度
≥ 250 mm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公路客车随行物品存放区 · 存放区面积占乘客区面积比例
20 ~ 25 %车长大于或等于5m的公路客车,车内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出处: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隔板或格栅 · 网眼尺寸
≤ 100 mm格栅的网眼尺寸(100mm×...)出处: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 单燃油箱容积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装备单燃油箱,且单燃油箱的容积应小应装备单燃油箱出处: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平面的间距 · 间距
≤ 950 mm带卧铺的货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驾驶室(区)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平面的间距 · 间距
≤ 450 mm其他货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单燃油箱 · 单燃油箱容积
≤ 400 L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出处: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摩托车外部零部件 · 间距
≤ 10 mm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正三轮摩托车 · 前轮距
≤ 460 mm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旅居车乘客门 · 净高度
≥ 1650 mm旅居车乘客门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旅居车乘客门 · 净宽度
≥ 500 mm旅居车乘客门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旅居车乘客门 · 净高度
≥ 1400 mm乘客门净宽度大于或等于750mm时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车外开门装置 · 离地高度
≤ 1800 mm客车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 · 玻璃厚度
≤ 5 mm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 · 可见光透射比
≥ 50 %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出处:7
C7 · 分级/条件限值汽车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自动熄火 · 自动熄火时间
≤ 30 min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在规定时间内能自动熄火出处: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座椅座间距 · 座间距
≥ 600 mm乘用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为大于或等于570mm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座椅座间距 · 座间距
≤ 1000 mm发动机中置的乘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相向座椅座间距 · 座间距
≥ 1150 mm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学生座椅座间距 · 座间距
≥ 500 mm幼儿专用校车为大于或等于500mm,小学生专用校车为大于或等于550mm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座椅座间距 · 座间距
≥ 650 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为大于或等于650mm,相向座椅为大于或等于1200mm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卧铺宽度 · 卧铺宽度
≥ 450 mm卧铺客车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卧铺间距 · 纵向间距
≥ 1600 mm卧铺客车出处: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卧铺高度 · 上铺高
≥ 780 mm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为大于或等于780mm,铺间高为大于或等于750mm出处: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固定座垫长度 · 座垫长度
≥ 220 mm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出处: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乘客座椅与驾驶人座椅间距 · 间距
≤ 1000 mm正三轮摩托车出处: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内饰材料燃烧速度 · 燃烧速度
≤ 70 mm/min客车内饰材料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行李区纵向长度 · 纵向长度
≤ 30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车内行李架静态承载能力 · 静态承载能力
≥ 40 kg/m客车车内行李架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台阶踏板有效深度 · 有效深度
≥ 200 mm客车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补盲后视镜 · 离地高度
≤ 1800 mm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镜面或其托架的任何部分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mm时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 · 净高
≥ 1250 mm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 · 净宽
≥ 550 mm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 · 净高
≥ 1100 mm的客车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 · 净宽
≥ 300 mm若自门洞最低处向上400mm以内有轮罩凸出,则在轮罩凸出处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铰接式应急门 · 向外开启角度
≥ 100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铰链应位于前端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 · 开度
≥ 100 °如在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或等于550mm的自由通道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通向应急门的引道 · 宽度
≥ 300 mm出处: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通向应急门的引道 · 宽度
≥ 300 mm座椅处于折叠位置时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外手柄 · 离地面高度
≤ 1800 mm空载时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 面积
≥ 400000 mm²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 内接矩形尺寸
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对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 内接矩形尺寸
车长小于或等于7m 的客车为450mm×700mm)的矩形;车长小于或等于7m的客车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应急窗 · 内接矩形尺寸及四角曲率半径
350mm×1550mm、四角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m 的矩形时也视为满足要求。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应急窗击破点标志 · 圆心直径
≥ 50 mm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允许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 · 洞口内接矩形面积
≥ 720000 mm²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时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允许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的车窗 · 洞口内接矩形面积
≥ 350000 mm²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m×700mm的矩形时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 外推式应急窗数量
≥ 2 个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 外推式应急窗数量
≥ 1 个车长大于7m且小于或等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 外推式应急窗数量
≥ 1 个车长大于7m且小于或等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出口标识字体 · 字体高度
≥ 40 mm每个应急出口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控制器标识字体 · 字体高度
≥ 10 mm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附近标有清晰符号或字样并注明操作方法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燃料箱加注口和通气口 · 距排气管出气口端距离
≥ 300 mm不应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燃料箱加注口和通气口 · 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距离
≥ 200 mm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燃料箱 · 前端面距前置汽油发动机前端面距离
≥ 600 mm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应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燃料箱 · 距客车后端面距离
≥ 300 mm客车出处: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通气接口 · 距排气管和其他热源距离
≥ 250 mm通气接口排气方向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45°圆锥范围内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通气接口 · 通气总面积
≥ 450 mm²通气接口排气方向指向车尾方向并与地面成45°圆锥范围内出处: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体燃料汽车 · 加气量
≥ 375 L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汽车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出处: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 · 距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任何部位距离
≥ 100 mm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出处: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 · 距发动机排气管距离
100 ~ 200 mm距离在100mm~200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出处: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钢瓶 · 距汽车后轮廓边缘距离
≥ 200 mm钢瓶及其附件不应布置在汽车前轴出处: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货箱前部 · 安全架高度高出驾驶室
≥ 70 mm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出处: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排气管 · 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
≥ 200 mm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接地端导体截面积 · 接地端导体截面积
≥ 100 mm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倾覆保护装置 · 承受惯性力倍数
≥ 2 倍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附件设备设施出处: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罐体管路及附件 · 与车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距离
≥ 150 mm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处: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 低速提示音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在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时,应能给车外人员发出车辆起步且车速低于20km/h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REESS · 绝缘电阻
≥ 100 Ω/V若在整个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REESS · 绝缘电阻
≥ 500 Ω/V若包括交流电路且没有附加防护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REESS · 绝缘电阻
≥ 500 Ω/V若REESS集成在了一个完整电路里出处:6
C7 · 分级/条件限值三轮汽车热表面 · 环境温度
23±3 ℃三轮汽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热表面测定出处: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三轮汽车热表面 · 热表面温度
≤ 80 ℃环境温度(23±3)℃下测定温度大于80℃的热表面出处: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排气管口气流方向 · 与机动车纵向中心面夹角
≤ 15 °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出处: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排气管口气流方向 · 与水平面夹角
≤ 45 °排气管口朝下时出处:7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机动车 · 连续行驶距离及停车观察
≥ 10 km滴漏检查出处:10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 · 产生规定制动效能时的行程位置
≤ 0.6667 全行程一般情况出处:4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 · 操纵杆往复拉动次数
≤ 3 次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时出处:4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液压制动管路 · 踏板力保持时间与踏板移动
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350N)达到1min时出处:6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气压制动系统 · 气压降低值
≤ 10 kPa气压升至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出处:1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气压制动系统(汽车) · 气压降低值
≤ 20 kPa气压为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出处:1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气压制动系统(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气压降低值
≤ 30 kPa气压为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出处:1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气压制动系统 · 气压表指示气压从零升至起步气压的时间
≤ 4 min发动机在75%额定转速下;汽车列车为6min,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min出处:1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储气筒 · 连续五次踩到底全行程制动后气压
储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额定工作气压且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额定工作气压且不继续充气情况下,连续五次踩到底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出处:2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仓栅式载货车辆顶棚杆 · 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
≤ 500 mm仓栅式载货车辆出处:6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 · 动力电池工作状态监测与报警
车长大于或等于6m 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车长大于或等于6m出处:2
C9 · 过程控制参数动力电池 · 报警后电池箱外部起火爆炸时间
≥ 5 min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后出处:3
GB811摩托车乘员头盔最新版适用规范性引用
GB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最新版适用规范性引用
GB/T2408—2008塑料 燃烧性能的测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版本绑定规范性引用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最新版适用规范性引用
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最新版适用规范性引用
GB/T4094.最新版适用规范性引用
不直接构成认可能力认可领域:未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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