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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 AI 结构化解析
GB7258-2026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operating on roads
发布日期 2026-08-27
实施日期 2027-07-01
替代标准 GB 7258—2017
解析引擎 v3.4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或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235 参数限值 0 试验方法 1 计算公式 55 术语 359 约束 89 引用
解析版本
AI 问答 术语 限值速查 限值判定 试验方法 计算公式 约束条件 引用标准 能力表述 质检复核
机动车3.1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注: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汽车3.2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 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 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载客汽车3.2.1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乘用车3.2.1.1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注:乘用车可能装备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能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旅居车3.2.1.2
车厢装有隔热层,车内装备有桌椅、睡具(可由桌椅转变而来)、炊事设施、储藏(包括食品和物品)设施、卫生设施及必要的照明等设施,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旅行和野外工作人员使用的汽车。
客车3.2.1.3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汽车。注: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3.2.1.3.1
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准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的客车。注: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公路客车3.2.1.3.1.1
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
旅游客车3.2.1.3.1.2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3.2.1.3.1.3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专用客车3.2.1.3.1.4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注: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3.2.1.3.2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 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校车3.2.1.4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幼儿校车3.2.1.4.1
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小学生校车3.2.1.4.2
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中小学生校车3.2.1.4.3
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专用校车3.2.1.4.4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载货汽车3.2.2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和/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a)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b)由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
半挂牵引车3.2.2.1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低速汽车3.2.2.2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三轮汽车3.2.2.2.1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 km/h、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注: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低速货车3.2.2.2.2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 km/h、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专项作业车3.2.3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除外)。注:专项作业车主要包括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油田专项作业车、市政环卫作业车、混凝土浇筑作业车、起重举升作业车、应急保障作业车、道路施工作业车、医疗车等。
气体燃料汽车3.2.4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两用燃料汽车3.2.5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能分别但不能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注: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双燃料汽车3.2.6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注: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纯电动汽车3.2.7
驱动能量完全由电能提供的、由电机驱动的汽车。电机的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3.2.8
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注: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燃料电池汽车3.2.9
以燃料电池系统作为单一动力源或者是以燃料电池系统与可充电储能系统作为混合动力源的电动汽车。
教练车3.2.10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残疾人专用汽车3.2.11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挂车3.3
设计和制造上不依靠自身驱动力独立行驶,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道路车辆。注: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载运货物或特殊用途。
牵引杆挂车3.3.1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一轴能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牵引杆能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中置轴挂车3.3.2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只有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 000 kg(两者取较小者)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且车轴位于紧靠挂车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
半挂车3.3.3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能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旅居挂车3.3.4
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注: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汽车列车3.4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乘用车列车3.4.1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旅居车列车3.4.2
旅居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货车列车3.4.3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牵引杆挂车列车3.4.3.1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中置轴挂车列车3.4.3.2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铰接列车3.4.4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5
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摩托车3.6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 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 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e)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注:驾驶室是指带有全冲压成型前围、左右立柱、后围、顶棚及左右两侧车门的全封闭驾驶室。
普通摩托车3.6.1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 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 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4 kW的摩托车。注: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两轮普通摩托车3.6.1.1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边三轮摩托车3.6.1.2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3.6.1.3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注:包括:a)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 km/h;b)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3.6.2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 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持续功率总和不大于4 kW。
两轮轻便摩托车3.6.2.1
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3.6.2.2
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轻便摩托车。
拖拉机运输机组3.7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注1:本文件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 km/h、牵引挂车方能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 km/h、牵引挂车方能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注2: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专用机械车3.8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能够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 km/h的轮式机械。注:如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特型机动车3.9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轴数超出GB 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字高
汽车和挂车
≥ 7.0 mm (汽车和挂车)mm4.1.3 c)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深度
汽车和挂车
≥ 0.3 mm (汽车和挂车)mm4.1.3 c)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字高
机动车
= 10.0 mm (机动车)mm4.1.3 c)
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深度
机动车
≥ 0.3 mm (机动车)mm4.1.3 c)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总长度
机动车
≤ 200 mm (机动车)mm4.1.3 c)
车辆识别代号距支腿中心线距离
中置轴旅居挂车
≤ 1500 mm (中置轴旅居挂车)mm4.1.3 a)
车辆识别代号距货箱前端面距离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厢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同类挂车
≤ 1000 mm (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mm4.1.8
外廓尺寸-长
两轮普通摩托车
≤ 2.5 m (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
外廓尺寸-宽
两轮普通摩托车
≤ 1.0 m (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
外廓尺寸-高
两轮普通摩托车
≤ 1.4 m (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
外廓尺寸-长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 2.8 m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脚注a
外廓尺寸-宽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 1.3 m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脚注a
外廓尺寸-高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 2.0 m (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m表2脚注a
外廓尺寸-宽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
≤ 1.75 m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的正三轮摩托车)m表2脚注b
外廓尺寸-长
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12.0 m (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m表2脚注c
外廓尺寸-高
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3.5 m (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m表2脚注c
边车车轮轮荷
边三轮摩托车
< 35 % (空载状态,相对于整备质量)
< 35 % (满载状态,相对于总质量)
%4.3.3
转向轴轴荷与整备质量比值
乘用车
≥ 30 % (空载状态)%4.4.1.2
转向轴轴荷与总质量比值
乘用车
≥ 30 % (满载状态)%4.4.1.2
最大托牵质量
清障车
> 1000 kg (清障车)
≤ (车辆总质量)
kg4.4.1.3
转向轴轴荷与总质量比值
清障车
≥ 15 % (托牵状态)%4.4.1.3
挂拖质量比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3 (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4.4.1.6
前排座位核定人数
乘用车、旅居车
≥ 2 人 (乘客舱内部宽度≥1200 mm)
≥ 3 人 (乘客舱内部宽度≥1650 mm)
人4.4.2.1
前排乘员座垫宽
乘用车、旅居车
≥ 400 mm (每名前排乘员)mm4.4.2.1
前排乘员座垫深
乘用车、旅居车
≥ 400 mm (每名前排乘员)mm4.4.2.1
其他排座位与前排间距
乘用车、旅居车
≥ 600 mm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mm4.4.2.2
其他排座位座垫深度
乘用车、旅居车
≥ 400 mm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mm4.4.2.2
可折叠座椅座间距
乘用车、旅居车
≥ 570 mm (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mm4.4.2.2
可折叠座椅座垫深度
乘用车、旅居车
≥ 350 mm (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mm4.4.2.2
其他排座位核定人数
乘用车、旅居车
≥ 1 人 (按座垫宽每400 mm核定1人)
≥ 1 人 (幼儿校车学生座位按每280 mm核定1人)
≥ 1 人 (小学生校车学生座位按每350 mm核定1人)
≥ 1 人 (中小学生校车学生座位按每380 mm核定1人)
≥ 1 人 (单人座椅座垫宽≥400 mm核定1人)
人4.4.2.2
后向座椅座间距
旅居车、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
≥ 1150 mm (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mm4.4.2.3
后向座椅座垫深度
旅居车、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
≥ 400 mm (后向座椅)mm4.4.2.3
后向座椅核定人数
旅居车、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
≥ 1 人 (按座垫宽每400 mm核定1人)人4.4.2.3
旅居车核定乘员数
旅居车
≤ 9 人 (车长≥6 m)
≤ 6 人 (车长<6 m)
人4.4.2.5
旅居车厢贯通开口面积
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
≥ 400000 mm² (车长<6 m,驾驶室与旅居车厢之间)mm²4.4.2.5
旅居车厢贯通开口内接矩形
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
≥ 500 mm (车长<6 m,贯通开口内接矩形宽)
≥ 700 mm (车长<6 m,贯通开口内接矩形高)
mm4.4.2.5
客车长条座椅核定人数
客车
≥ 1 人 (按座垫宽每400 mm核定1人)
≥ 1 人 (幼儿校车学生座位按每280 mm核定1人)
≥ 1 人 (幼儿专用校车学生座位按每330 mm核定1人)
≥ 1 人 (小学生校车学生座位按每350 mm核定1人)
≥ 1 人 (中小学生校车学生座位按每380 mm核定1人)
人4.4.3.2
客车单人座椅座垫宽
客车
≥ 400 mm (单人座椅)
≥ 380 mm (学生座椅)
mm4.4.3.2
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核定人数
GB/T 12428 ·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 1 人 (每0.125 m²核定站立乘客1人)人4.4.3.2
幼儿校车核定乘员数
幼儿校车
≤ 45 人 (幼儿校车)人4.4.3.4
其他校车核定乘员数
其他校车
≤ 56 人 (其他校车)人4.4.3.4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核定乘员数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 56 人 (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人4.4.3.4
其他机动车前排座位核定人数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 2 人 (驾驶室(区)内部宽度≥1200 mm)
≥ 3 人 (驾驶室(区)内部宽度≥1650 mm)
人4.4.4.1
其他机动车前排乘员座垫宽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 400 mm (每名前排乘员)mm4.4.4.1
其他机动车前排乘员座垫深
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
≥ 400 mm (每名前排乘员)mm4.4.4.1
双排座位驾驶室后排座位与前排间距
双排座位驾驶室
≥ 650 mm (后排座位与前排座位间距)mm4.4.4.2
双排座位驾驶室后排座位座垫深度
双排座位驾驶室
≥ 400 mm (后排座位座垫深度)mm4.4.4.2
双排座位驾驶室后排核定人数
双排座位驾驶室
≥ 1 人 (每400 mm核定1人)人4.4.4.2
拖拉机运输机组/三轮汽车乘员座垫宽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
≥ 350 mm (除驾驶人外准许再核定一名乘员)mm4.4.4.4
拖拉机运输机组/三轮汽车乘员座椅深
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
≥ 300 mm (除驾驶人外准许再核定一名乘员)mm4.4.4.4
货车核定乘坐人数
货车
≤ 6 人 (货车)人4.4.4.5
专项作业车核定乘坐人数
专项作业车(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除外)
≤ 9 人 (专项作业车(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除外))人4.4.4.5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核定乘坐人数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 3 人 (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人4.4.4.5
正三轮摩托车固定座椅座垫深度
正三轮摩托车
≥ 400 mm (纵向布置固定座椅)mm4.4.5.3
正三轮摩托车固定座椅与驾驶人座椅间距
正三轮摩托车
≥ 650 mm (纵向布置固定座椅与驾驶人座椅间距)mm4.4.5.3
正三轮摩托车核定人数
正三轮摩托车
≤ 2 人 (按座垫宽度每400 mm核定1人,最多2人)人4.4.5.3
救护车/囚车侧向座椅座间距
救护车、囚车
≥ 1150 mm (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mm4.4.6.5
救护车/囚车侧向座椅座垫深度
救护车、囚车
≥ 400 mm (侧向座椅座垫深度)mm4.4.6.5
专用校车侧向照管人员座椅座垫宽
专用校车
≥ 400 mm (侧向照管人员座椅)mm4.4.6.5
专用校车侧向照管人员座椅座垫深
专用校车
≥ 400 mm (侧向照管人员座椅)mm4.4.6.5
单边布置侧向座椅与对面设施间距
机动车
≥ 750 mm (单边布置的侧向座椅)mm4.4.6.5
单边布置侧向座椅座垫深
机动车
≥ 400 mm (单边布置的侧向座椅)mm4.4.6.5
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 4.0 kW/t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kW/t4.5
侧倾稳定角(满载)
GB/T 14172 · 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
≥ 28 ° (向左侧和右侧倾斜,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
≥ 32 ° (专用校车,向左侧和右侧倾斜,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
°4.6.1
侧倾稳定角(空载)
GB/T 14172 · 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
≥ 35 ° (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1
侧倾稳定角(罐式汽车/罐式挂车)
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
≥ 23 ° (满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2
侧倾稳定角(三轮机动车)
三轮机动车
≥ 25 ° (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3
侧倾稳定角(混凝土泵车等)
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油田专项作业车
≥ 15 ° (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3
侧倾稳定角(其他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其他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 28 ° (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3
侧倾稳定角(总质量≥整备质量1.2倍的专项作业车)
总质量≥整备质量1.2倍的专项作业车
≥ 32 ° (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3
侧倾稳定角(其他机动车)
其他机动车(前/后轮距≤460 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除外)
≥ 35 ° (空载、静态,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6.3
驻车稳定角(撑杆支撑)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前/后轮距≤460 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9 ° (向左)
≥ 5 ° (向右)
≥ 6 ° (向前)
°4.6.5
驻车稳定角(停车架支撑)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前/后轮距≤460 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8 ° (向左、向右、向前)°4.6.5
喷涂中文及阿拉伯数字高度
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 80 mm (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等)mm4.8.6
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
机动车
≤ 40 mm (机动车)mm4.9.2
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 10 mm (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mm4.9.3
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
正三轮摩托车
≤ 20 mm (正三轮摩托车)mm4.9.3
车速表指示误差
机动车(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 km/h的机动车除外)
范围 (0 ≤ V1 - V2 ≤ (V2/10) + 4)km/h4.12
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
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
≤ 110 mm (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mm4.13
驾驶人耳旁噪声声压级
GB/T 18697 ·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
≤ 90 dB(A) (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dB(A)4.14.1
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乘用车、旅居车
≤ 2500 kg (乘用车、旅居车)kg4.17.1 a)
整备质量
乘用车、旅居车
≥ 800 kg (乘用车、旅居车)kg4.17.1 b)
车宽
乘用车、旅居车
≥ 1650 mm (乘用车、旅居车)mm4.17.1 c)
到挂车输出端的电路容量
GB/T 20718.1 · 乘用车、旅居车
≥ 20 A (乘用车、旅居车)A4.17.1 e)
连接球头中心离地高度
GB/T 25980、GB/T 25988 · 乘用车、旅居车
范围 (380 mm±100 mm)mm4.17.1 f)
连接球头中心偏差
乘用车、旅居车
≤ 10 mm (连接球头位于车辆纵向中心线上)mm4.17.1 f)
中置轴旅居挂车总质量
中置轴旅居挂车
≤ 2500 kg (中置轴旅居挂车)kg4.17.2 a)
其他中置轴挂车总质量
其他中置轴挂车
≤ 750 kg (其他中置轴挂车)kg4.17.2 a)
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或旅居车)整备质量的比值
有制动的中置轴挂车(全轮和后轮驱动)
≤ 1.5 (全轮和后轮驱动)4.17.3 b)
挂车总质量与乘用车(或旅居车)整备质量的比值
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
≤ 0.6 (无制动的中置轴挂车)4.17.3 c)
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
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
≥ 25 kg (不小于中置轴挂车总质量的4%且不小于25 kg)
≤ (不大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或旅居车)后轴荷不大于允许轴荷)
kg4.17.3 e)
比功率
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
≥ 20 kW/t (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kW/t4.17.3 f)
坡道停驻能力
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
≥ 12 % (仅靠乘用车(或旅居车)的驻车制动系统就能使列车在12%的上、下坡道稳定停驻)%4.17.3 i)
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字母和数字字高
轮式专用机械车
≥ 7.0 mm (轮式专用机械车)mm4.19.1
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字母和数字深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0.3 mm (轮式专用机械车)mm4.19.1
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总长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200 mm (轮式专用机械车)mm4.19.1
车宽
轮式专用机械车
≤ 3 m (轮式专用机械车)m4.19.3
车高
轮式专用机械车
≤ 4 m (轮式专用机械车)m4.19.3
总质量
轮式专用机械车
≤ 55000 kg (轮式专用机械车)kg4.19.4
单轴轴荷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1500 kg (轮式专用机械车)kg4.19.4
侧倾稳定角
轮式专用机械车
≥ 15 ° (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4.19.5
轴数
特型机动车(汽车)
≥ 3 轴 (属于特型机动车的汽车)轴4.20.3 a)
轴数
特型机动车(挂车)
≥ 3 轴 (属于特型机动车的挂车)轴4.20.4 a)
发动机功率
机动车
≥ 75 % (发动机功率应大于或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5.1
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
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
≤ 200 mm (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mm6.1
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机动车
≤ 15 °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 km/h的机动车)
≤ 35 ° (三轮汽车)
≤ 25 ° (其他机动车)
°6.4
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
三轮汽车、摩托车
≤ 45 ° (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48 °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6.6
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
机动车
≤ 245 N (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 km/h的速度在5 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25 m的车辆通道圆行驶)N6.8
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
机动车
> 4000 kg (其他机动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 kg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kg6.9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
≤ 5 m/km (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包括前轴采用双转向轴的情形,但不包括单轴轴荷大于或等于11500 kg的汽车),用侧滑台检验时)m/km6.10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汽车
≤ 0.8 s (两轴汽车)
≤ 1.2 s (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
s7.1.6
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产生的减速度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多用途货车
≤ 1 m/s² (默认工作状态下,松开加速踏板后)m/s²7.1.9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
机动车
≤ 500 N (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 3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踏板力)
≤ 2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手握力)
≤ 700 N (其他机动车)
N7.2.9
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
GB 12676 ·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
≤ 0.6 s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GB 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s7.2.10
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间(B)
GB 12676 · 采用气压制动的具有牵引功能的汽车
≤ 0.4 s (采用气压制动的具有牵引功能的汽车,按照GB 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s7.2.10
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
GB 12676 ·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
≤ 0.4 s (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按照GB 126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s7.2.10
满载状态下牵引车(或挂车)制动力与列车制动力的比值
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除外)
≥ 90 % (满载状态下牵引车(或挂车)制动力与列车制动力的比值大于或等于牵引车(或挂车)质量与汽车列车质量的比值的90%)%7.2.11
驻车制动操纵力(手操纵)
乘用车
≤ 400 N (乘用车)N7.4.3
驻车制动操纵力(脚操纵)
乘用车
≤ 500 N (乘用车)N7.4.3
制动距离(空载)
三轮汽车
≤ 5.0 m (三轮汽车,制动初速度20 km/h,空载)m7.10.2.1 表3
制动距离(满载)
三轮汽车
≤ 5.0 m (三轮汽车,制动初速度20 km/h,满载)m7.10.2.1 表3
试验通道宽度
三轮汽车
≤ 2.5 m (三轮汽车)m7.10.2.1 表3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空载)
三轮汽车
≥ 3.8 m/s² (三轮汽车,制动初速度20 km/h,空载)m/s²7.10.2.2 表4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满载)
三轮汽车
≥ 3.8 m/s² (三轮汽车,制动初速度20 km/h,满载)m/s²7.10.2.2 表4
试验通道宽度
三轮汽车
≤ 2.5 m (三轮汽车)m7.10.2.2 表4
制动协调时间
液压制动的汽车
≤ 0.35 s (液压制动的汽车)s7.10.2.2
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
机动车
≤ (满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
≤ 500 N (满载检验时,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 700 N (满载检验时,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 750 kPa (空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
≤ 400 N (空载检验时,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 450 N (空载检验时,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 3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踏板力)
≤ 250 N (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手握力)
≤ 500 N (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
≤ 600 N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
7.10.2.3
驻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
≥ 20 % (空载状态下,坡度(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
≥ 0.7 (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
≥ 2 min (保持固定不动时间)
7.10.3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三轮汽车
范围 (空载)
范围 (满载)
%表5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三轮汽车
范围 (前轴)
≥ 60 % (后轴)
%表5
制动力平衡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前/后轮距小于或等于460 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 20 % (新注册车,前轴)
≤ 24 % (新注册车,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的60%时)
≤ 8 % (新注册车,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
≤ 24 % (在用车,前轴)
≤ 30 % (在用车,后轴,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的60%时)
≤ 10 % (在用车,后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60%时)
%表6
制动协调时间
汽车
≤ 0.35 s (液压制动的汽车)
≤ 0.6 s (气压制动的汽车)
≤ 0.8 s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
s7.11.1.3
车轮阻滞率
汽车、汽车列车
≤ 10 % (各车轮的阻滞力与轮荷的百分比)%7.11.1.4
驻车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 20 % (空载,使用驻车制动装置)
≥ 15 %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7.11.2
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
GB 4785 ·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
≥ (透光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mm²8.2.1
牵引杆挂车标志灯高度
牵引杆挂车
范围 (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mm8.2.6
牵引杆挂车标志灯距车厢外侧距离
牵引杆挂车
< 150 mm (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mm8.2.6
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闪光频率
汽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范围 (1.5 Hz ± 0.5 Hz)Hz8.3.8
危险警告信号启动时间
汽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1.5 s (启动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5s)s8.3.8
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面积之和
GB 11564 ·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
≥ 0.1 m² (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
≥ 0.2 m² (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
m²8.4.1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
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
≥ 50 % (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50%)
≥ 1.2 m (对三轮汽车应大于或等于1.2m)
≥ 30 % (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30%)
≥ (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8.4.2
橙色反光带宽度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
范围 (宽度为150mm±20mm)mm8.4.3
柔性反光标识尺寸
货车和挂车
范围 (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mm8.4.6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反光标识下边缘离地高度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 250 mm (反光标识下边缘离地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mm8.4.7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部反光标识面积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 0.03 m² (后部反光标识面积不小于0.03m²)m²8.4.7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 50 % (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50%)
≥ (对货箱长度不足车长50%的应体现货箱长度)
8.4.7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三轮汽车
≥ 8000 cd (新注册车 一灯制)
≥ 6000 cd (新注册车 二灯制)
≥ 6000 cd (在用车 一灯制)
≥ 5000 cd (在用车 二灯制)
cd8.5.2 表7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垂直方向位置
汽车、摩托车(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1000mm)
≤ -50 mm (不高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mm的直线)
≥ -300 mm (不低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00mm的直线)
mm8.5.3.1
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水平方向位置
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 170 mm (向左偏移)
≤ 350 mm (向右偏移)
mm8.5.3.1
近光光束中点垂直位置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0.7 H (H为前照灯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的高度)mm8.5.3.2
近光光束中点水平位置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350 mm (向右偏移)
≤ 0 mm (不应向左偏移)
mm8.5.3.2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大点垂直方向位置
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汽车、摩托车
≤ 100 mm (不高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上100mm的直线)
≥ -0.2 H (不低于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0.2H的直线)
mm8.5.3.3
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水平位置
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汽车、摩托车(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
≤ 170 mm (左灯向左偏移)
≤ 350 mm (左灯向右偏移)
≤ 350 mm (右灯向左偏移)
≤ 350 mm (右灯向右偏移)
mm8.5.3.3
喇叭声级
摩托车(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为7kW以下)
≥ 80 dB(A) (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
≤ 112 dB(A) (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
dB(A)8.6.1
线束耐温
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的线束
≥ 125 ℃ (阻燃电线)℃8.6.2
波纹管阻燃等级
GB/T 2408—2021 · 电器导线波纹管
检出要求 (应达到GB/T2408—2021中表2规定的V-0级)8.6.2
接地电阻
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
≤ 50 Ω (接地系统)Ω8.6.13 a)
总绝缘电阻值
无轨电车(周围空气相对湿度75%~90%)
≥ 3 MΩ (相对湿度75%~90%)MΩ8.6.14 a)
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
无轨电车
≤ 7 m (距地面)m8.6.14 b)
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
无轨电车
≥ 80 N (线网在标准高度时)
≤ 130 N (线网在标准高度时)
N8.6.14 c)
绝缘电阻
无轨电车车门踏步、车门扶手及车门口周边扶手
≥ 0.6 MΩ (使用1000V兆欧表测量)MΩ8.6.14 d)
安全绳牵引断裂负荷
无轨电车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安全绳
≥ 10 kN (带绝缘结构的安全绳)kN8.6.14 h)
轮胎总承载能力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
≤ 1.4 倍总质量 (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9.1.1
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
> 165 mm (不应使用轮胎名义断面宽度小于或等于165mm规格的轮胎)mm9.1.5
后轮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后轮采用单胎)
≥ 195 mm (后轮采用单胎)mm9.1.5
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三轮汽车、多用途货车、封闭式货车,以及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的专用货车除外)
≤ 200 mm (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 265 mm (后轮采用单胎时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mm9.1.6
胎冠花纹深度
乘用车、挂车
≥ 1.6 mm (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mm9.1.7
轮胎破裂和割伤长度
轮胎胎面和胎壁
≤ 25 mm (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mm9.1.9
车轮总成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 5 mm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mm9.2.2
离合器踏板力
机动车
≤ 300 N (机动车)N10.1.3
离合器手握力
机动车
≤ 200 N (机动车)N10.1.3
百公里加速时间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 5 s (默认工作状态下,每次上电/点火后(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s10.5.4
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满载状态)
车速受限车辆(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
≤ (满载状态下,不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km/h10.6
实际最大行驶速度(空载状态)
车速受限车辆(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
≤ (空载状态下,不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110%)km/h10.6
乘客门一级踏步高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 400 mm (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mm11.2.4
后乘客门一级踏步高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采用钢板悬架)
≤ 430 mm (空载状态下,采用钢板悬架时后乘客门)mm11.2.4
第一级踏步离地高
专用校车
≤ 350 mm (空载状态下,专用校车(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mm11.2.4
其他各级踏步高度
专用校车
≤ 250 mm (空载状态下,专用校车其他各级踏步)mm11.2.4
车底行李舱净高
客车
≤ 1200 mm (客车如有车底行李舱)mm11.2.5
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
专用校车
< 1000 mm (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mm11.2.5
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
≥ 250 mm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mm11.2.7
随行物品存放区面积占乘客区面积比例
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
≤ 25 % (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车内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11.2.8
格栅网眼尺寸
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
≤ 100 mm×mm (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存放区与乘客区之间格栅)mm×mm11.2.8
单燃油箱容积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 400 L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L11.2.9
驾驶室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平面的间距
带卧铺的货车
≤ 1100 mm (带卧铺的货车)mm11.3.5
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
仓栅式载货车辆
≤ 500 mm (仓栅式载货车辆)mm11.3.6
单燃油箱容积
使用柴油或汽油燃料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 400 L (使用柴油或汽油燃料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L11.3.12
鹅颈前端最大外宽
低平板半挂车
≤ 1400 mm (低平板半挂车)mm11.3.14
后端水平切面与载货平台上平面落差
低平板半挂车
> 300 mm (低平板半挂车)mm11.3.14
货厢内部宽度
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栏板、仓栅、平板、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车长小于或等于3.5m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00kg的货车除外)
≤ 2100 mm (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栏板、仓栅、平板、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车长小于或等于3.5m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00kg的货车除外))mm11.3.16
货厢/货箱前栏板(前墙)永久变形量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车辆(货厢/货箱采用多层结构的除外)
≤ 20 mm (承受50kN均布静态载荷后)mm11.3.17
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
≤ 10 mm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mm11.4.1
前/后轮距
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460 mm (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mm11.4.4
乘客门净高度
旅居车
≥ 1650 mm (旅居车乘客门)
≥ 1400 mm (旅居车乘客门净宽度≥750mm时)
mm11.5.2
乘客门净宽度
旅居车
≥ 500 mm (旅居车乘客门)mm11.5.2
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
客车
≤ 1800 mm (客车乘客门车外开门装置)mm11.5.5
应急窗玻璃厚度
GB 9656 · 机动车
≤ 5 mm (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钢化玻璃)
≤ 5 mm (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中空钢化玻璃每层厚度)
mm11.5.7
可见光透射比
机动车
≥ 70 % (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
≥ 50 %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所有车窗玻璃)
%11.5.8
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自动熄火时间
汽车
≤ 30 min (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自动熄火时间)min11.5.11
座垫宽
汽车单人座椅
≥ 400 mm (汽车单人座椅(专用校车学生座椅除外))
≤ 700 mm (汽车单人座椅(专用校车学生座椅除外))
mm11.6.3
大角度座椅靠背最大角度
汽车
≤ 35 ° (驾驶人位置的大角度座椅)°11.6.4
座间距
乘用车、旅居车
≥ 600 mm (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椅)
≥ 570 mm (乘用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 1000 mm (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
≥ 1150 mm (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相向座椅)
mm11.6.7
铺位最小宽度
旅居车
≥ 600 mm (旅居车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mm11.6.8
铺位最小长度
旅居车
≥ 1800 mm (旅居车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mm11.6.8
座间距
客车
≥ 500 mm (幼儿专用校车学生座椅)
≥ 550 mm (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
≥ 650 mm (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
≥ 1300 mm (其他客车相向座椅)
≥ 700 mm (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同方向座椅)
mm11.6.11
固定座垫长度
摩托车
≥ 220 mm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每个驾乘人员固定座垫)
≤ 550 mm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每个驾乘人员固定座垫)
mm11.6.14
固定座垫总长度
摩托车
≥ 440 mm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驾乘人员固定座垫总长度)
≤ 800 mm (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驾乘人员固定座垫总长度)
mm11.6.14
座垫宽度
摩托车
≥ 100 mm (每个驾乘人员的座垫在180mm长度内其宽度)
≤ 700 mm (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座垫(鞍座形式座椅除外)宽度)
≥ 400 mm (边三轮摩托车的边车座椅座垫宽度)
< 700 mm (边三轮摩托车的边车座椅座垫宽度)
mm11.6.14
乘客座椅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间距
正三轮摩托车
≥ 650 mm (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
≤ 1000 mm (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
mm11.6.14
座垫深度
正三轮摩托车
≥ 400 mm (正三轮摩托车所有座垫深度(鞍座形式座椅除外))mm11.6.14
驾驶人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平面的间距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 200 mm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驾驶区隔板)平面的间距)mm11.6.14
内饰材料阻燃性
GB 8410 ·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
检出要求 (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11.7.1
客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
GB 38262 · 客车
检出要求 (客车内饰材料)11.7.1
隔音、隔热材料燃烧特性等级
GB 8410 · 客车发动机舱
检出要求 (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11.7.2
号牌板(架)安装孔数量
GB 15741 · 机动车
≥ 2 个 (三轮汽车、摩托车的每面号牌板(架))
≥ 4 个 (其他机动车的每面号牌板(架))
个11.8.2
总质量
自卸式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 12000 kg (自卸式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kg11.8.3
总质量
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
> 7500 kg (货车)
> 3500 kg (挂车(越野类车辆除外))
kg11.10.1
行李区纵向长度与车长比例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
≤ 30 %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前置行李舱除外))%11.10.2
行李架静态承载能力
客车
≥ 40 kg/m² (客车车内行李架)kg/m²11.10.3
台阶踏板有效深度
客车
≥ 200 mm (客车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mm11.10.4
车厢未恢复初始状态时行驶速度
自卸式货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
≤ 10 km/h (自卸式货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km/h11.10.6
制动踏板参考点与加速踏板投影间隙差
汽车
≥ 10 mm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
≤ 55 mm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
≥ 10 mm (其他汽车)
≤ 65 mm (其他汽车)
mm11.10.9
排气管与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200 mm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mm12.12.1
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接地端导体截面积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100 mm²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mm²12.12.1
罐体顶部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最高点与倾覆保护装置最高点距离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20 mm (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mm12.12.2
罐体后封头及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在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的距离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150 mm (最大总质量小于7500kg)
≥ 300 mm (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7500kg)
mm12.12.3
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车速
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5 km/h (车辆行驶速度大于5km/h时紧急切断阀能自动关闭)km/h12.12.4
REESS绝缘电阻除以最大工作电压的阻值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REESS没有嵌入完整电路)
≥ 100 Ω/V (在整个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
≥ 500 Ω/V (包括交流电路且没有附加防护)
Ω/V12.13.7
车辆速度变化
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 25 km/h (在车辆纵向或横向方向上150ms时间内)km/h12.13.11
热事件报警后电池箱外部起火爆炸时间
GB 38031 ·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
≥ 5 min (REESS发出GB 38031规定的热事件报警信号后)min12.13.12
热表面温度
三轮汽车
> 80 ℃ (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80℃的热表面应有防护装置或挡板)℃12.14.1
排气管口气流方向与机动车纵向中心面的夹角
机动车
≤ 15 ° (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12.15.8
排气管口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
机动车
≤ 45 ° (排气管口朝下时)°12.15.8
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500N时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
残疾人专用汽车
≤ 300 N (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500N时)N14.4
驻车制动辅助手柄操纵力
残疾人专用汽车
≤ 200 N (残疾人专用汽车)N14.5
检测结果限值判定(演示)
检测项目
测定结果
判定逻辑:测定结果与限值直接比对(未含测量不确定度保护带),正式报告请按 ILAC-G8 / 标准原文复核。
就这本标准问我
回答基于本标准的结构化解析与条款文本检索生成,附条款溯源;AI 解读请以标准正式原文为准。
看完方法,直接落成原始记录:自动带出检测要求与质控核查项,录读数自动计算判定,可导出活公式 Excel
本标准为限量/产品类标准,未单独抽取试验方法。
公式已就位——生成原始记录后,这些公式将变成 Excel 里的活公式,改读数自动重算重判
车速表指示误差公式4.12
0 ≤ V1 - V2 ≤ (V2/10) + 4
计算表达式(可直接用于 Excel/程序)
0 ≤ V1 - V2 ≤ (V2/10) + 4
V1车速表指示车速km/h
V2实际车速km/h
标准中"施加在执行过程与条件上的要求"(C1 环境 / C4 样品 / C6 质控 / C7 条件限值 / C8 适用范围 / C9 过程参数),是原始记录模板与自动核查的数据源。
C1 · 环境条件强制环境噪声 · 环境噪声低于被测噪声值
≥ 10 dB(A)测量时出处:4.14.2
C1 · 环境条件强制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检验场地 · 轮胎与地面附着系数
≥ 0.7平坦、硬实、清洁、干燥出处:7.9.5
C1 · 环境条件强制电源系统 · 充电状态
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测试时出处:8.5.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中置轴旅居挂车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 · 距支腿中心线距离
≤ 1500 mm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无纵梁挂车除外)出处: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 · 字高
≥ 7.0 mm一般车辆(摩托车除外)出处: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 · 深度
≥ 0.3 mm一般车辆(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摩托车除外)出处: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 · 深度
≥ 0.2 mm乘用车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封闭式货车出处: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 · 字高
≥ 5.0 mm摩托车出处: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 · 深度
≥ 0.2 mm摩托车出处: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 字高
10.0±None mm出处: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 深度
≥ 0.3 mm出处: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 总长度
≤ 200 mm出处: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的车辆识别代号 · 距货箱(常压罐体)前端面的距离
≤ 1000 mm打刻在货箱(常压罐体)左、右两侧时出处:4.1.8
C7 · 分级/条件限值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 外廓尺寸长
≤ 2.8 m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出处:4.1.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 外廓尺寸宽
≤ 1.3 m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出处:4.1.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 · 外廓尺寸高
≤ 2.0 m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mL或电机持续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出处:4.1.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边三轮摩托车边车车轮轮荷 · 轮荷与整备质量/总质量的比值
≤ 35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出处:4.3.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整备质量/总质量的比值 · 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整备质量/总质量的比值
≥ 18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出处:4.4.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整备质量/总质量的比值 · 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整备质量/总质量的比值
≥ 18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出处:4.4.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其他机动车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整备质量/总质量的比值 · 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整备质量/总质量的比值
≥ 20 %其他机动车出处:4.4.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清障车最大托牵质量 · 最大托牵质量
1000 ~ None kg清障车出处:4.4.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清障车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 · 转向轴轴荷与总质量的比值
≥ 15 %清障车托牵状态下出处:4.4.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牵引杆挂车列车的牵引杆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牵引杆挂车列车的牵引杆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牵引杆挂车列车出处:4.4.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 · 总质量
中置轴挂车列车的中置轴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总质量中置轴挂车列车出处:4.4.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 · 总质量
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铰接列车出处:4.4.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 · 挂拖质量比
≤ 3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出处:4.4.1.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前排座位核定人数 · 乘客舱内部宽度
≥ 1200 mm核定2人出处:4.4.1.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前排座位核定人数 · 乘客舱内部宽度
≥ 1650 mm核定3人出处:4.4.1.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前排乘员座垫 · 座垫宽和座垫深
≥ 400 mm每名前排乘员出处:4.4.1.6
C7 · 分级/条件限值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 · 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
≥ 600 mm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出处:4.4.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 · 座垫深度
≥ 400 mm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出处:4.4.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允许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 座间距
≥ 570 mm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出处:4.4.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 · 座垫深度
≥ 350 mm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出处:4.4.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后向座椅 · 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
≥ 1150 mm设置有后向座椅时出处:4.4.2.2
C7 · 分级/条件限值旅居车、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后向座椅 · 座垫深度
≥ 400 mm设置有后向座椅时出处:4.4.2.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旅居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9 人旅居车出处:4.4.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旅居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6 人车长小于6m时出处:4.4.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车长小于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贯通开口 · 贯通开口面积
≥ 400000 mm²车长小于6m的货车底盘改装的旅居车出处:4.4.2.5
C7 · 分级/条件限值长条座椅核定人数 · 座垫宽
≥ 400 mm长条座椅出处:4.4.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幼儿校车学生座位核定人数 · 座垫宽
≥ 280 mm幼儿校车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出处:4.4.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幼儿专用校车学生座位核定人数 · 座垫宽
≥ 330 mm幼儿专用校车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出处:4.4.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小学生校车学生座位核定人数 · 座垫宽
≥ 350 mm小学生校车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出处:4.4.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中小学生校车学生座位核定人数 · 座垫宽
≥ 380 mm中小学生校车作为学生座位使用时出处:4.4.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单人座椅核定人数 · 座垫宽
≥ 400 mm单人座椅出处:4.4.3.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学生座椅核定人数 · 座垫宽
≥ 380 mm学生座椅出处:4.4.3.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幼儿校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45 人幼儿校车出处:4.4.3.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校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56 人其他校车出处:4.4.3.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核定乘员数 · 核定乘员数
≤ 56 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出处:4.4.3.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驾驶室(区)前排座位核定人数 · 内部宽度与座垫尺寸
≥ 1200 mm驾驶室(区)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 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650 mm时核定3人;每名前排乘员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或等于400 mm出处:4.4.3.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双排座位驾驶室后排座位核定人数 · 与前排座位间距及座垫深度
≥ 650 mm与前排座位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50 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 mm时,每400 mm核定1人出处:4.4.4.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乘员核定 · 座垫宽、座椅深及外廓尺寸
≥ 350 mm除驾驶人外准许再核定一名乘员,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350 mm,座椅深应大于或等于3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外廓尺寸出处:4.4.4.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核定乘坐人数 · 核定乘坐人数
≤ 6 人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专项作业车(消防车、警用专项作业车除外)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小于或等于3人出处:4.4.4.4
C7 · 分级/条件限值纵向布置固定座椅核定人数 · 座垫深度、与驾驶人座椅间距及座垫宽度
≥ 400 mm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且与驾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50mm时,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出处:4.4.5.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救护车、囚车侧向座椅核定人数 · 座间距及座垫深度
≥ 1150 mm与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或等于1150 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 mm时,按座垫宽每400 mm核定1人出处:4.4.6.4
C7 · 分级/条件限值专用校车侧向照管人员座椅核定人数 · 座垫宽和座垫深
≥ 400 mm座垫宽和座垫深大于或等于400 mm时,核定1人出处:4.4.6.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单边布置侧向座椅核定人数 · 与对面设施间距及座垫深
≥ 750 mm与对面设施的间距大于或等于750 mm且座垫深大于或等于400 mm时,按座垫宽每400 mm核定1人出处:4.4.6.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其他机动车比功率 · 比功率
≥ 4.0 kW/t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大于或等于4.0 kW/t;除无轨电车、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电动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应大于或等于5.0 kW/t出处:4.4.6.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28 °乘客区满载、行李舱空载情况下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28°(对专用校车均应大于或等于32°)出处:4.4.6.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除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外机动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35 °空载、静态条件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35°出处:4.6.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23 °满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的侧倾稳定角应大于或等于23°出处:4.6.1
C7 · 分级/条件限值三轮机动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25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前/后轮距小于或等于460 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出处:4.6.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油田专项作业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15 °混凝土泵车、汽车起重机(包括全地面起重机)、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油田专项作业车出处:4.6.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其他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28 °其他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机动车出处:4.6.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总质量大于或等于整备质量1.2倍的专项作业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32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出处:4.6.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其他机动车侧倾稳定角 · 侧倾稳定角
≥ 35 °其他机动车(前/后轮距小于或等于460 mm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除外)出处:4.6.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驻车稳定角 · 驻车稳定角
≥ 9 °在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应大于或等于9°、5°、6°出处:4.6.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驻车稳定角 · 驻车稳定角
≥ 8 °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应大于或等于8°出处:4.6.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 · 高度
≥ 80 mm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 mm出处:4.8.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及发动机中置乘用车座位数标识 · 标识高度
≥ 100 mm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及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 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座位数出处:4.8.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最大设计车速标识阿拉伯数字 · 数字高度
≥ 200 mm阿拉伯数字的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00 mm,外围应用尺寸相匹配的红色圆圈包围出处:4.8.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教练车车身字样 · 字样高度
≥ 100 mm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或等于100 mm的“教练车”字样出处:4.8.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 · 高度差
≤ 40 mm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 mm出处:4.9.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左右对称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 · 高度差
≤ 10 mm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10 mm出处:4.9.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零部件 · 离地面高度差
≤ 20 mm正三轮摩托车出处:4.9.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 · 滴漏现象
在发动机(驱动电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象。发动机(驱动电机)运转及停车时出处:4.9.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 · 最大摆动幅度
≤ 110 mm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 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出处: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 · 最大摆动幅度
≤ 220 mm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 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出处: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驾驶人耳旁噪声声压级 · 噪声声压级
≤ 90 dB(A)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出处:0
C7 · 分级/条件限值乘用车、旅居车车宽 · 车宽
≥ 1650 mm组成乘用车列车、旅居车列车的乘用车、旅居车出处:4.17.1
C7 · 分级/条件限值A50连接球头 · 连接球头纵向中心线偏差
≤ 10 mm乘用车、旅居车装备尺寸、机械强度等符合GB/T 25980和GB/T 25988相关要求的A50连接球头出处:4.17.1
C7 · 分级/条件限值A50连接球头 · 中心离地高度
380±100 mm乘用车、旅居车装备尺寸、机械强度等符合GB/T 25980和GB/T 25988相关要求的A50连接球头出处:4.17.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允许作用在连接装置上的垂直载荷 · 垂直载荷
25 ~ None kg不小于中置轴挂车总质量的4%且不小于25 kg,不大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10%且乘用车(或旅居车)后轴荷不大于允许轴荷出处:4.17.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打刻 · 字母和数字字高
≥ 7.0 mm轮式专用机械车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右侧前部能防止锈蚀、磨损的车辆结构件上出处:4.19.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打刻 · 打刻深度
≥ 0.3 mm轮式专用机械车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右侧前部能防止锈蚀、磨损的车辆结构件上出处:4.19.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打刻 · 总长度
≤ 200 mm轮式专用机械车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右侧前部能防止锈蚀、磨损的车辆结构件上出处:4.19.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式专用机械车 · 车宽
≤ 3 m轮式专用机械车出处:4.19.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式专用机械车 · 车高
≤ 4 m轮式专用机械车出处:4.19.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式专用机械车 · 总质量
≤ 55000 kg轮式专用机械车出处:4.19.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式专用机械车 · 单轴轴荷
≤ 11500 kg轮式专用机械车出处:4.19.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式专用机械车 · 侧倾稳定角
≥ 15 °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出处:4.19.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发动机 · 发动机功率
≥ 75 %相对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出处:5.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正三轮摩托车方向盘中心立柱 · 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
≤ 200 mm装有两个后轮、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出处:6.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方向盘外缘 · 最大切向力
≤ 245 N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 km/h的速度在5 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外圆直径为25 m的车辆通道圆行驶出处:6.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转向轴 · 最大设计轴荷
≥ 4000 kg其他机动车(非专用校车)转向轴最大设计轴荷大于4000 kg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出处:6.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转向轮 · 横向侧滑量
≤ 5 m/km对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包括前轴采用双转向轴的情形,但不包括单轴轴荷大于或等于11500 kg的汽车),用侧滑台检验时出处:6.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 0.8 s两轴汽车出处:7.1.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
≤ 1.2 s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出处:7.1.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产生的减速度 · 减速度
≤ 1 m/s^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多用途货车在默认工作状态下,松开加速踏板后出处:7.1.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A) · 响应时间A
≤ 0.6 s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按照 GB 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出处:7.2.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从踩下制动踏板到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延长管路末端的响应时间(B) · 响应时间B
≤ 0.4 s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且具有牵引功能,按照 GB 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出处:7.2.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从主挂间气压控制管路接头处到最不利的制动气室响应时间(C) · 响应时间C
≤ 0.4 s采用气压制动的挂车,按照 GB 12676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时出处:7.2.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 · 牵引车(或挂车)制动力与列车制动力的比值
≥ 90 %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除外),满载状态下出处:7.2.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 · 手操纵力
≤ 400 N手操纵时,乘用车出处:7.4.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 · 手操纵力
≤ 600 N手操纵时,其他机动车出处:7.4.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 · 脚操纵力
≤ 500 N脚操纵时,乘用车出处:7.4.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上的力 · 脚操纵力
≤ 700 N脚操纵时,其他机动车出处:7.4.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辅助制动装置 · 坡道与车速行驶能力
应装备液力缓速器或能保证满载车辆在 7% 的坡道上,以 40 km/h 的平均车速下坡行驶 15 km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仅辅助制动装置起作用时出处:7.5.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液压行车制动踏板行程 · 踏板行程
≤ 120 mm乘用车出处:7.6.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液压行车制动踏板行程 · 踏板行程
≤ 150 mm其他机动车出处:7.6.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汽车 · 气压降低值
≤ 20 kPa气压750kPa,停止空压机,踩到底,稳定后观察3min,汽车出处:7.7.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气压降低值
≤ 30 kPa气压750kPa,停止空压机,踩到底,稳定后观察3min出处:7.7.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机动车 · 气压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时间
≤ 4 min发动机75%额定转速,汽车出处:7.7.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汽车列车 · 气压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时间
≤ 6 min发动机75%额定转速,汽车列车出处:7.7.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 · 气压从零升至起步气压时间
≤ 8 min发动机75%额定转速,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出处:7.7.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大于9m客车、总质量≥12000kg货车及专项作业车储气筒 · 额定工作气压
≥ 1000 kPa采用气压制动时出处:7.7.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车长大于9m其他未设站立区客车、总质量≥12000kg货车、总质量>10000kg挂车 · 制动过程车辆保持在车道内
以 50 km/h 的初始车速进行全力制动的过程中,车辆应保持在车道内满载,附着系数0.3~0.5,车道中心线半径150m,宽3.7m平坦圆弧车道,初始车速50km/h全力制动出处:7.10.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液压制动汽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35 s液压制动的汽车出处:7.10.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汽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6 s气压制动的汽车出处:7.10.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8 s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出处:7.10.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 踏板力
≤ 500 N液压制动系,乘用车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 踏板力
≤ 700 N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气压制动系 · 气压表指示气压
≤ 750 kPa气压制动系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液压制动系乘用车 · 踏板力
≤ 400 N液压制动系,乘用车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 · 踏板力
≤ 450 N液压制动系,其他机动车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装置 · 坡道保持时间
≥ 2 min空载,坡度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机动车为15%),附着系数≥0.7,正反两方向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总质量≤整备质量1.2倍的专项作业车 · 制动力
≥ 50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1.2倍的专项作业车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 制动力
≥ 35 %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总质量>3500kg客车 · 制动力
≥ 40 %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总质量>3500kg客车 · 制动力
≥ 30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满载状态测试 · 制动力
≥ 45 %满载状态下测试时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制动力平衡 · 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与最大制动力之比
对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应分别符合表6的要求新注册车和在用车分别符合表6要求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制动力平衡前轴 · 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与最大制动力之比
≤ 20 %新注册车,前轴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制动力平衡后轴 · 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与最大制动力之比
≤ 24 %新注册车,后轴制动力≥轴荷60%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制动力平衡后轴 · 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与最大制动力之比
≤ 8 %新注册车,后轴制动力<轴荷60%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制动力平衡前轴 · 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与最大制动力之比
≤ 24 %在用车,前轴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制动力平衡后轴 · 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与最大制动力之比
≤ 30 %在用车,后轴制动力≥轴荷60%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制动力平衡后轴 · 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与最大制动力之比
≤ 10 %在用车,后轴制动力<轴荷60%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液压制动汽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35 s液压制动的汽车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压制动汽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6 s气压制动的汽车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 · 制动协调时间
≤ 0.8 s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汽车列车各车轮 · 阻滞力
≤ 10 %进行制动力检验时,相对轮荷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 · 驻车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之比
≥ 20 %空载,使用驻车制动装置,测试状态下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 · 驻车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之比
≥ 15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出处:0.6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 · 透光面面积
≥ 5026.55 mm²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4500 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出处:8.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非圆形透光面 · 形状包容圆直径
≥ 40 mm如属非圆形的出处:8.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挂车及机动车 · 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
挂车及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挂车及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 的机动车出处:8.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 · 示廓灯
宽度大于 2100 mm 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宽度大于 2100 mm 的机动车出处:8.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牵引杆挂车标志灯 · 高度及距车厢外侧距离
300 ~ 400 mm牵引杆挂车,高度比前栏板高出;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 mm出处:8.2.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车厢照明电路 · 车厢照明电路数量
≥ 2 条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出处:8.3.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辆尾部标志板 · 设置要求
应按 GB 11564 的规定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 8.0 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 40 km/h 的汽车和挂车出处:8.3.9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半挂牵引车、其他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 · 车身反光标识设置
半挂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半挂牵引车;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出处:8.4.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 · 与后反射器面积之和
≥ 0.1 m²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采用二级材料时为 0.2 m²出处:8.4.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 ·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
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旅居挂车除外)出处:8.4.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 · 长度
≥ 0.5 车长比例对三轮汽车应大于或等于1.2 m,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出处:8.4.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 · 橙色反光带宽度
150±20 mm除应按 8.4.1、8.4.2 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外,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出处:8.4.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 材料要求及反射器型装备
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B 11564 的规定,其中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仓栅式、厢式货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货车、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车除外);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仓栅式、厢式货车等出处:8.4.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柔性反光标识 · 尺寸
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 2000 mm × 150 mm 的柔性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或车辆尾部标志板被遮挡的出处:8.4.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反光标识 · 下边缘离地面高度
≥ 250 mm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出处:8.4.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部反光标识 · 面积
≥ 0.03 m²后部反光标识应体现车辆尾部宽度或轮廓出处:8.4.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 · 长度
≥ 0.5 车长比例对货箱长度不足车长50%的应体现货箱长度出处:8.4.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 发光强度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7 的要求机动车每只前照灯出处:8.5.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mm的机动车近光光束 · 近光光束垂直位置
-350 ~ -100 mm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1000mm的机动车出处:8.5.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 · 水平方向偏移
-170 ~ 350 mm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出处:8.5.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前照灯近光光束 · 近光光束中点垂直位置
≤ 0.7 H空载车状态下,距离10m屏幕出处:8.5.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前照灯近光光束 · 水平位置向右偏移
≤ 350 mm空载车状态下,距离10m屏幕出处:8.5.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汽车、摩托车前照灯远光光束 · 发光强度最大点垂直方向位置
-0.2 ~ 100 mm/H空载车状态下,距离10m屏幕,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出处:8.5.3.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 · 水平位置偏移
-170 ~ 350 mm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左灯出处:8.5.3.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最大点 · 水平位置偏移
≤ 350 mm除装用一只前照灯的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右灯出处:8.5.3.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机动车喇叭声级 · 喇叭声级
80 ~ 112 dB(A)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7kW以下的摩托车出处:8.5.3.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机动车喇叭声级 · 喇叭声级
90 ~ 115 dB(A)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其他机动车出处:8.5.3.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电器导线线束 · 耐温
≥ 125 ℃客车发动机舱内和其他热源附近出处:8.6.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电器导线线束 · 耐温
≥ 100 ℃其他部位出处:8.6.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 ·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 的客车,应设置能切断蓄电池与所有连接电路的手动机械断电开关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出处:8.6.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用校车电源总开关 · 电源总开关类型
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 的专用校车设置的电源总开关应为电磁式电源总开关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专用校车出处:8.6.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行驶记录仪 · 装备要求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其他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行驶速度和时间等数据以及音视频数据记录功能的行驶记录仪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出处:8.6.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 · 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 000 kg 的货车, 应装备符合 GB/T 38694 规定的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出处:8.6.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驾驶室(区)前部显示装置 · 影像播放和游戏等娱乐功能
汽车行驶速度超过 10 km/h 时, 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左侧的驾驶室(区)前部显示装置应禁止影像播放和游戏等娱乐功能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出处:8.6.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接地系统 · 接地电阻
≤ 50 Ω由中性点绝缘关系供电的旅居车和旅居挂车出处:8.6.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无轨电车总绝缘电阻 · 总绝缘电阻
≥ 3 MΩ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90%时出处:8.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无轨电车总绝缘电阻 · 总绝缘电阻
≥ 1 MΩ相对湿度在90%以上时出处:8.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集电头 · 自由升起最大高度
≤ 7 m集电头自由升起出处:8.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集电器 · 正常工作高度范围
4.2 ~ 6.0 m集电头距地面高度在4.2m~6.0m范围内时出处:8.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 · 压力
80 ~ 130 N线网在标准高度时出处:8.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门踏步和扶手 · 绝缘电阻
≥ 0.6 MΩ使用1000V兆欧表测量时出处:8.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安全绳 · 牵引断裂负荷
≥ 10 kN集电杆与集电头之间出处:8.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集电杆限位装置 · 最低高度
≤ 2.5 m集电杆拉紧弹簧断裂后自由下降时出处:8.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装用轮胎 · 速度级别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大设计车速的要求,但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装用雪地轮胎时除外出处:8.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和挂车装用轮胎 · 总承载能力
≤ 1.4 倍总质量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出处:9.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 · 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 165 mm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0.9的乘用车出处:9.1.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单胎) · 后轮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 195 mm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的后轮如采用单胎出处:9.1.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特定车型除外) · 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 200 mm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货车(三轮汽车、多用途货车、封闭式货车,以及由载客汽车整车或底盘、封闭式货车改装的专用货车除外)出处:9.1.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轮采用单胎的车辆 · 后轮胎名义断面宽度
≤ 265 mm后轮采用单胎的出处:9.1.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 · 花纹深度
≥ 1.6 mm乘用车、挂车出处:9.1.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 · 花纹深度
≥ 0.8 mm摩托车出处:9.1.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机动车转向轮 · 胎冠花纹深度
≥ 3.2 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出处:9.1.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机动车其余轮胎 · 胎冠花纹深度
≥ 1.6 mm其他机动车其余轮胎出处:9.1.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轮胎胎面和胎壁 · 破裂和割伤长度
≤ 25 mm轮胎的胎面和胎壁出处:9.1.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总质量≤3500kg的汽车车轮总成 · 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 5 mm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出处:9.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摩托车车轮总成 · 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 3 mm摩托车出处:9.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机动车车轮总成 · 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 8 mm其他机动车出处:9.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离合器踏板 · 踏板力
≤ 300 N离合器彻底分离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出处:10.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拖拉机运输机组离合器踏板 · 踏板力
≤ 350 N拖拉机运输机组出处:10.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离合器手握力 · 手握力
≤ 200 N离合器彻底分离时出处:10.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变速器换挡装置 · 车速
≤ 10 km/h换入或经过倒车挡(R挡)及由驻车挡(P挡)换入其他挡位时,车速低于该值可有效避免误操作的除外出处:10.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6m的客车 · 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
≤ 100 km/h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出处:10.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 超速报警触发速度
≥ 60 km/h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符合规定的除外)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出处:10.5.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其他货车 · 超速报警触发速度
≥ 100 km/h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符合规定的除外)中的其他货车出处:10.5.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 ·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
≤ 70 km/h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出处:10.5.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9m的其他客车、车长≥6m的旅居车 ·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
≤ 100 km/h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出处:10.5.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危险货物运输货车 · 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
≤ 80 km/h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出处:10.5.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用校车限速装置 · 调定的最大车速
≤ 80 km/h专用校车出处:10.5.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 百公里加速时间
≥ 5 s默认工作状态下,每次上电/点火后(发动机自动启停除外)出处:10.5.3
C7 · 分级/条件限值车速受限车辆 · 实际最大行驶速度
≤ 110 %空载状态下不超过最大设计车速的110%出处:10.5.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乘客门一级踏步高 · 一级踏步高
≤ 400 mm空载状态下,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出处:11.2.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后乘客门一级踏步高 · 一级踏步高
≤ 430 mm如采用钢板悬架出处:11.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客车乘客门一级踏步高 · 一级踏步高
≤ 430 mm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其他客车出处:11.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用校车踏步高度 · 第一级踏步离地高
≤ 350 mm对专用校车,在空载状态下出处:11.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用校车其他各级踏步高度 · 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
≤ 250 mm对专用校车出处:11.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车底行李舱净高 · 车底行李舱净高
≤ 1200 mm客车如有车底行李舱出处:11.2.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用校车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 · 行李舱体顶部离地面高度
≤ 1000 mm专用校车如有行李舱体出处:11.2.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侧窗下边缘高度 · 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
≥ 250 mm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出处:11.2.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小于或等于7.5m公路客车随行物品存放区面积 · 存放区面积占乘客区面积比例
≤ 25 %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如在车内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出处:11.2.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格栅网眼尺寸 · 格栅的网眼尺寸
≤ 100 mm车长小于或等于7.5m的公路客车设有随行物品存放区出处:11.2.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单燃油箱容积 · 单燃油箱的容积
≤ 400 L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出处:11.2.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驾驶室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平面的间距 · 间距
≤ 1100 mm带卧铺的货车出处:11.3.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货车驾驶室最后一排座位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平面的间距 · 间距
≤ 450 mm其他货车出处:11.3.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仓栅式载货车辆顶棚杆间距 · 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
≤ 500 mm仓栅式载货车辆出处:11.3.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使用柴油或汽油燃料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单燃油箱容积 · 单燃油箱的容积
≤ 400 L使用柴油或汽油燃料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出处:11.3.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低平板半挂车鹅颈前端最大外宽 · 鹅颈前端最大外宽
≤ 1400 mm低平板半挂车出处:11.3.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低平板半挂车后端水平切面与载货平台上平面落差 · 后端水平切面与载货平台上平面落差
≥ 300 mm低平板半挂车出处:11.3.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栏板、仓栅、平板、厢式货车货厢内部宽度 · 货厢内部宽度
≤ 2100 mm车长小于6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栏板、仓栅、平板、厢式货车(封闭式货车、车长小于或等于3.5m且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00kg的货车除外)出处:11.3.1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自卸式货车货厢内部宽度 · 货厢内部宽度
≤ 1800 mm自卸式货车出处:11.3.1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车辆货厢/货箱前栏板 · 永久变形量
≤ 20 mm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车辆(货厢/货箱采用多层结构的除外),承受50kN的均布静态载荷后出处:11.3.1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 · 中心平面允许偏差
≤ 10 mm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出处:11.3.1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旅居车乘客门 · 乘客门净高度/净宽度
≥ 1650 mm旅居车乘客门位于车厢后部或右侧;当净宽度≥750mm时净高度≥1400mm即视为满足出处:11.5.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车外开门装置 · 离地高度
≤ 1800 mm车长≥6m客车紧急情况下车外开启乘客门出处:11.5.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击碎玻璃式应急窗车窗 · 玻璃厚度
≤ 5 mm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出处:11.5.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及观察外后视镜部位 · 可见光透射比
≥ 70 %前风窗玻璃驾驶人视区部位及驾驶人驾驶时用于观察外后视镜的部位出处:11.5.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 · 所有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 50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校车和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出处:11.5.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自动熄火 · 自动熄火时间
≤ 30 min在车外使用遥控钥匙锁止车门后发动机在规定时间内能自动熄火出处:11.5.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单人座椅座垫 · 座垫宽
400 ~ 700 mm汽车单人座椅(专用校车学生座椅除外)出处:11.6.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驾驶人位置的大角度座椅 · 靠背最大角度
≤ 35 °汽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位置的大角度座椅出处:11.6.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乘用车、旅居车座椅 · 座间距
600 ~ 1000 mm乘用车、旅居车同方向座椅;乘用车第二排以后可折叠座椅≥570mm;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0.9的乘用车≤1000mm;相向座椅≥1150mm出处:11.6.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旅居车铺位 · 铺位最小宽度/最小长度
≥ 600 mm旅居车的铺位(包括由桌椅转换而来的铺位)出处:11.6.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幼儿专用校车和小学生专用校车学生座椅 · 座间距
≥ 500 mm幼儿专用校车≥500mm;小学生专用校车≥550mm出处:11.6.10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客车座椅 · 座间距
≥ 650 mm其他客车同方向座椅≥650mm;相向座椅≥1300mm出处:11.6.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 · 同方向座椅座间距
≥ 700 mm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出处:11.6.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照管人员座位 · 照管人员座位数
≥ 2 个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学生座位数≥40个出处:11.6.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幼儿校车照管人员座位 · 照管人员座位数量
2 ~ 3 个幼儿校车,学生座位数大于或等于20个且小于40个出处:11.6.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幼儿校车照管人员座位 · 照管人员座位数量
3 ~ 4 个幼儿校车,学生座位数大于或等于40个出处:11.6.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摩托车驾乘人员固定座垫 · 座垫长度
220 ~ 550 mm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出处:11.6.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摩托车驾乘人员固定座垫 · 座垫总长度
440 ~ 800 mm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主车、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摩托车和采用鞍座形式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出处:11.6.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摩托车驾乘人员座垫 · 座垫宽度
≥ 100 mm每个驾乘人员的座垫在180 mm长度内出处:11.6.1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座垫 · 座垫宽度
≤ 700 mm正三轮摩托车(鞍座形式座椅除外)出处:11.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 · 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间距
650 ~ 1000 mm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纵向布置出处:11.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正三轮摩托车座垫 · 座垫深度
≥ 400 mm正三轮摩托车(鞍座形式座椅除外)出处:11.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边三轮摩托车边车座椅 · 座垫宽度
400 ~ 700 mm边三轮摩托车边车座椅出处:11.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边三轮摩托车边车座椅 · 座垫深度
≥ 400 mm边三轮摩托车边车座椅出处:11.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有驾驶室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靠背 · 靠背最上端与驾驶室后壁平面的间距
≤ 200 mm有驾驶室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后位置可调式座椅处于滑轨中间位置,靠背角度可调式座椅处于正常使用位置出处:11.6.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乘用车行李区 · 纵向长度与车长之比
≤ 30 %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前置行李舱除外)出处:11.10.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车内行李架 · 静态承载能力
≥ 40 kg/m^2客车车内行李架出处:11.10.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台阶踏板 · 有效深度
≥ 200 mm客车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出处:11.10.3
C7 · 分级/条件限值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 · 车厢未恢复初始状态时行驶速度
≤ 10 km/h车厢未恢复到初始状态时出处:11.10.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制动踏板参考点与加速踏板投影间隙差 · 投影间隙差
10 ~ 55 mm车长大于或等于6 m的客车出处:11.10.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汽车制动踏板参考点与加速踏板投影间隙差 · 投影间隙差
10 ~ 65 mm其他汽车出处:11.10.8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补盲后视镜 · 镜面或托架离地高度
≥ 1800 mm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货车和货车整车或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时不应设置补盲后视镜出处:12.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前视镜 · 镜面或托架离地高度
≥ 1800 mm驾驶室/区高度无法满足时不应设置前视镜出处:12.2.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 m以下的后视镜 · 缓和冲击功能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后视镜, 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 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 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出处:12.2.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应急门设置 · 车长与乘客门/应急门配置
车长大于或等于 6 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 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 应在车身左侧或后部设置应急门。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人门出处:12.4.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撤离舱口 · 车长与撤离舱口设置
车长大于 7 m 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 20 的专用客车除外)应设置撤离舱口。车长大于7m的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的专用客车除外)出处:12.4.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 · 净高、净宽
≥ 1250 mm应急门净高出处:12.4.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 · 净高、净宽
≥ 1100 mm车长小于或等于7m的客车出处:12.4.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铰接式应急门 · 开启角度
≥ 100 °车辆侧面的铰接式应急门出处:12.4.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 · 开启角度
≥ 100 °应急门打开时能提供大于或等于550mm的自由通道出处:12.4.2.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通向应急门的引道 · 引道宽度
≥ 300 mm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出处:12.4.2.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专用校车引道 · 引道宽度
≥ 300 mm专用校车沿引道侧面设有折叠座椅时出处:12.4.2.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门外手柄 · 离地面高度
≤ 1800 mm空载时出处:12.4.2.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窗和撤离舱口 · 面积
≥ 400000 mm²应急窗和撤离舱口出处:12.4.2.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窗 · 内接矩形尺寸及曲率半径
≤ 250 mm应急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出处:12.4.3.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窗击破点标志 · 标志直径
≥ 50 mm应急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圆心击破点标志出处:12.4.3.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车窗 · 洞口内接矩形尺寸
≥ 800 mm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800mm×900mm的矩形出处:12.4.3.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两侧车窗 · 洞口内接矩形尺寸
≥ 500 mm洞口可内接一个面积大于或等于500mm×700mm的矩形出处:12.4.3.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 · 外推式应急窗及应急门配置数量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 9 m 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2 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 1 个应急门,车长大于 7 m 且小于或等于 9 m 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 1 个外推式应急窗;车长大于9m或车长大于7m且小于或等于9m出处:12.4.3.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其他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 击碎玻璃式应急窗数量及自动破窗功能
其他车长大于 9 m 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 2 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或等于 4 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出处:12.4.3.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出口标志 · 字体高度
≥ 40 mm每个应急出口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出处:12.4.3.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应急控制器标志 · 字体高度
≥ 10 mm乘客门和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附近标有符号或字样并注明操作方法出处:12.4.4.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燃料箱加注口和通气口 · 距排气管出气口端距离
≥ 300 mm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应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出处:12.5.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燃料箱加注口和通气口 · 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距离
≥ 200 mm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出处:12.5.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大于6m的客车燃料箱加注口和通气口 · 距排气管任一部位距离
≥ 300 mm车长大于6m的客车出处:12.5.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车长大于6m的客车燃料箱 · 距前端面、后端面距离
≥ 600 mm车长大于6m的客车出处:12.5.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气体燃料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 加气量
≥ 375 L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汽车出处:12.6.5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导静电橡胶拖地带导体 · 截面积
≥ 100 mm²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L的气体燃料汽车出处:12.6.6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货车货箱前部安全架 · 安全架高度
≥ 70 mm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出处:12.10.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安全架 · 安全架高度
≥ 800 mm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出处:12.1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排气管 · 排气管距燃油箱、燃油管净距离
≥ 200 mm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处:12.1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 接地端导体截面积
≥ 100 mm^2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处:12.12.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罐体顶部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 · 附件最高点低于倾覆保护装置最高点的距离
≥ 20 mm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处:12.12.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后封头及管路附件外端面与后下部防护装置内侧距离 · 车辆长度方向垂直投影距离
≥ 300 mm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7500kg出处:12.12.3
C7 · 分级/条件限值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车速
≤ 5 km/h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处:12.12.3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绝缘电阻 · 绝缘电阻
≥ 100 Ω/V如在整个寿命期内没有交流电路,或交流电路有附加防护出处:12.13.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绝缘电阻 · 绝缘电阻
≥ 500 Ω/V如包括交流电路且没有附加防护出处:12.13.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REESS阻值 · REESS阻值
≥ 500 Ω/V如REESS集成在一个完整电路里出处:12.13.7
C7 · 分级/条件限值驱动系统电源切断条件 · 车辆速度变化
≥ 25 km/h在车辆纵向或横向方向上150ms时间内出处:12.13.11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 · 报警后电池箱外部不起火爆炸时间
≥ 5 min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REESS发出GB 38031规定的热事件报警信号时出处:12.13.1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三轮汽车热表面防护装置 · 热表面温度
≤ 80 ℃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出处:12.13.1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客车和货车停车楔 · 停车楔数量
≥ 2 个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出处:12.15.2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排气管口 · 排气管口气流方向与机动车纵向中心面的夹角
≤ 15 °受结构限制排气管口必须偏向右侧时出处:12.15.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机动车排气管口 · 排气管口气流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
≤ 45 °排气管口朝下时出处:12.15.7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 · 控制手柄表面的正压力
≤ 300 N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传动到制动踏板表面的正压力达到500N时出处:14.4
C7 · 分级/条件限值强制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 操纵力
≤ 200 N出处:14.5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A、B、C 的数值 · 标示精度与取值
A、B、C 的数值(取值到 0.01 s,精确到 0.05 s)应在产品标牌上清晰标示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出处:7.2.10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外部灯具 · 闪烁状态
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除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追尾警告信号和校车标志灯,专项作业车作业状态指示灯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标志灯具外出处:8.1.2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 显示式样
显示式样应与批准的状态一致,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会变化车辆行驶过程中出处:8.1.2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 改装/加装
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用户出处:8.1.3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 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出处:8.1.4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 · 符合标准
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符合 GB 18100 的规定摩托车出处:8.2.1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 应设置的灯具及光色
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前位灯除外)出处:8.2.2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机动车 · 后反射器
机动车应装置后反射器机动车出处:8.2.3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反射器 · 连接及后反射器夜间确认距离
≥ 150 m夜间在机动车正后方,用符合 8.5 规定的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出处:8.2.4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校车 · 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出处:8.2.6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牌照灯、仪表灯 · 同时启闭及点亮条件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侧标志灯、牵引杆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应能同时启闭,仪表灯和上述灯具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出处:8.2.7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电路连接 · 符合标准
汽车和挂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的电路连接符合 GB 4785 规定的,应视为满足要求汽车和挂车出处:8.3.1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侧转向信号灯 · 白天可观察距离
≥ 100 m白天;侧转向信号灯为 30 m出处:8.3.1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 · 夜间可观察距离
≥ 300 m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出处:8.3.2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后牌照灯 · 夜间看清号牌号码距离
≥ 20 m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出处:8.3.2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制动灯 · 发光强度
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相对后位灯出处:8.3.2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 · 光色和亮度差异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出处:8.3.2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线路 · 故障干扰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应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出处:8.3.3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驾驶区仪表板、车内照明装置、车内显示屏 · 反光/眩目
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车内照明装置、车内显示屏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人眩目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出处:8.3.4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仪表板 · 仪表灯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板出处:8.3.5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仪表灯 · 照清仪表且不眩目
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仪表灯点亮时出处:8.3.6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汽车仪表板 · 远光指示信号和转向指示信号
汽车仪表板上应设置蓝色远光指示信号和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出处:8.3.6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危险警告信号装置 · 操纵装置控制
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出处:8.3.7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 · 打开挂车转向信号灯
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牵引挂车的汽车;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出处:8.3.8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转向灯 · 故障时其他转向灯工作及闪光频率
如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其他转向灯应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同于上述规定的频率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出处:8.3.8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客车 · 车厢灯和门灯
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客车出处:8.3.8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车厢照明电路 · 失效时另一条正常工作
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出处:8.3.9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车厢灯和门灯 · 影响视线/正常行驶
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本车驾驶人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车厢灯和门灯出处:8.3.9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拖拉机运输机组 · 反光标识粘贴
拖拉机运输机组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识拖拉机运输机组出处:8.4.3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车身反光标识 · 粘贴/设置
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设置应符合 GB 11564 的规定车身反光标识出处:8.4.5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前照灯 · 远、近光变换功能
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出处:8.4.7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远光 · 远光同时熄灭
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当远光变为近光时出处:8.5.1.1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前照灯 · 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应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出处:8.5.1.1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前照灯近光 · 眩目及符合标准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 19152 的规定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出处:8.5.1.1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 · 稳定性
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出处:8.5.1.2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 · 调整功能
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以方便地根据装载情况对光束照射位置进行调整汽车(三轮汽车,及设计和制造上能保证前照灯光束高度照射位置在规定的各种装载情况下均符合 GB 4785 要求的汽车除外)出处:8.5.1.3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手动调整装置 · 操作位置
该调整装置如为手动的,应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该调整装置如为手动的出处:8.5.1.4
C8 · 适用范围与限制强制前照灯总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 符合标准
同时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同时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出处:8.5.1.4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机动车 · 连续行驶距离及停车观察
≥ 10 km停车5 min后观察,不应有滴漏现象出处:4.9.3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汽车 · 测量状态(空载、静止、空挡、额定转速、门窗紧闭)
汽车空载,处于静止状态且置变速器于空挡,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态(当发动机正常工作状态下无法达到额定转速时,则采用可达到的最大转速进行测量,并对测量转速进行记录说明),门窗紧闭;当发动机正常工作状态下无法达到额定转速时,则采用可达到的最大转速进行测量,并对测量转速进行记录说明出处:4.14.2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组合驾驶辅助系统 · 激活状态下检测驾驶人动态驾驶任务执行情况的车速条件
≥ 10 km/h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激活状态下,且至少在车速大于10 km/h时,应至少采用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方式出处:4.18.2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储备行程 · 产生规定制动效能所需行程占全行程比例
≤ 0.6667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开关类操作装置除外)出处:7.4.3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 · 操纵杆往复拉动次数
≤ 3 次达到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时出处:7.4.4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液压制动机动车制动管路 · 踏板力保持时间与踏板移动
在保持踏板力为 700 N (摩托车为 350 N)达到 1 min 时,踏板不应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保持踏板力700N(摩托车350N)达1min出处:7.5.2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气压制动机动车 · 气压降低值
≤ 10 kPa气压升至750kPa(或最大管路压力取小值)且不使用制动,停止空压机2min后开始测量,3min后出处:7.6.3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检验时发动机与传动系统 · 发动机与传动系统脱开
检验时发动机应与传动系统脱开,但对于采用自动变速器的机动车,其变速器换挡装置应位于前进挡("D"挡)自动变速器机动车换挡装置位于前进挡D挡出处:0.7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汽车列车驻车制动检验 · 牵引车和挂车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
检验汽车列车时,应使牵引车和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均起作用检验汽车列车时出处:0.60
C9 · 过程控制参数摩托车制动力测试 · 只准许乘坐一名驾驶人
测试时只准许乘坐一名驾驶人摩托车前、后轴制动力测试时出处:0.60
C9 · 过程控制参数强制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 · 闪光频率及启动时间
1.5±0.5 Hz启动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1.5 s出处:8.3.8
GB 811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最新版适用规范性引用
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最新版适用规范性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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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354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最新版适用规范性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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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构成认可能力认可领域:未识别
本标准为技术规范,属管理/基础/参考类文件,不直接构成检测能力;CNAS 能力范围中无需为其单列检测能力条目。
解析模型与复核模型对以下关键数值意见不一。 点击您认可的一侧卡片即可投票,多数人的意见即最终结论;每项仅可投一次,首次投票 +2 LP。 已定案项目会在正文对应位置标注 ⚖,悬停可见两模型的分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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